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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3:54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各2份,应诉通知书1份,案号为(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311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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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2004年4月9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311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311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3月4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3月22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号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11号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第三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6、起因: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于1997年10月17日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农银营借字第259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7年10月17日起至1998年10月1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9.24‰,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10月17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31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1998年10月9日和1999年1月10日,第一被告分别归还了210万元和50万元,余下的50万元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2000年下半年,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127,136.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7,136.76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11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0年2月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金)农银借字第(2000)第000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8日止,由该行由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7.02%,同日,该行与第二、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金)农银借字(2000)第1008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00年2月1日,该行依约划付了人民币35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行开立的帐户。2000年下半年,第一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3,500,000元和利息996,096.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96,096.2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7、诉讼请求: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127,136.76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11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500,000元和利息996,096.2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8、开庭日期:2004月3月25日10时15分、11时

  9、开庭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西路360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9日

  2、判决结果: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号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开庭时辩称:我公司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我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1997年10月17日至2000年10月16日,而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此期间向第二被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本案可免除第二被告的保证责任。判决如下: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年12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81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11,28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11号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开庭时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我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至2002年10月7日,但原告直至2004年2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故我司应免除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是借新还旧,我司对此不知情,依法也应免除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按合同约定第三被告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至2002年10月8日,而本案债权人于2003年6月18日才向第三被告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此时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第三被告以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追偿而要求免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①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50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00年12月21日起到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复息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49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2,49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32,4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311号

  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9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4份,案号为(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情况;2004年4月12日,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3月4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日期:2004年3月9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6、请求事项: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8,025.27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8,025.27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04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9,615.88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9,615.88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67,692.7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4,567,692.7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年3月24日14时30分

  8、开庭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9日

  2、判决结果: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2001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7.128%、从2001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8,55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8,5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04号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8,558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8,55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8,558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8,55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4)(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2,848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2,84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需负担的受理费共148,514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

  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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