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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峰(000594)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 03:54 证券时报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4月10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监事5人,实到会监事4人。监事长陈孝主持会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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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分红派息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分配不转增)。

  四、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的意见。

  五、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报告》。

  特此公告

  监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接到贵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23号)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证监责改字[2003]14号)后,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非常重视,我们立即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截止2004年4月10日,整改工作告一段落,本公司认为,这次整改已基本上达到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认识和责任感,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自本公司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公司组织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真阅读《责令整改通知书》,了解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整改的要求,了解公司违规情况和性质,并号召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大家一致认识到:公司2001年的年报未在2002年4月31日前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重大事项公告中关于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42500万元欠款(实际归还3000万元)的虚假陈述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造成上述违规行为主要是当时董事会有关人员缺乏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感不强,未能本着对全体股东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矛盾,而是服从于提名方股东的个别利益,办事急于求成,忽略了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则,侵害了社会股东利益,破坏了证券行政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公司的信誉,教训是沉痛的,本届董事会及高管人员要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组织形式上看基本上是健全的,主要是在运作上不够规范,通过学习和整改,使我们认识到以前所犯错误主要是决策人和执行人的行为不规范。从整体上讲,参与决策、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得不精,对法规约束的积极意义理解得不深,从而导致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精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董事而言,必须认识到董事是全体股东的受托人,控制和管理公司的资产,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管理,并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为了控股股东等少数股东利益),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守诚信义务,忠实履行职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接受监事会对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履行承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令行禁止,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资产保值、增值,尽力使自己具备与履行职务相称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竭尽所能,恪职尽守,必要时听取专业机构意见,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总之,公司所有董事、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章程》等法律、法规运作,以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

  三、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鉴于公司过去内部管理不力的情况,本公司已着手加强内部管理,重新聘任了分公司负责人,并将通过内部审计等措施,加强对内部企业的控制,进一步明确内部机构的权责关系和事项报批程序,以确保公司的经营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纠正错误,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我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重大事项公告中关于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我公司42500万元欠款(实际归还3000万元)的虚假陈述,导致相应会计科目有误,在本次整改中已做了纠正,如将我公司原帐目中预付给桐柏银洞坡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收购其资产的31000万元“预付款”,更正复原为对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应收款”,并依会计制度做了相关的帐务处理。

  特此报告

  二OO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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