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600220)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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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重要内容提示: 1、“阳光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2年4月18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为每年1%; 2、派发年度:2003年4月18日至2004年4月17日
3、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元(含税),扣税后为8元;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4年4月16日; 5、除息日为2004年4月19日; 6、兑息日为2004年4月22日。 本公司于2002年4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阳光转债”)至2004年4月17日止满二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之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条款”(二)规定:本公司发行的“阳光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2年4月18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为每年1%”,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4年4月16日; 2、除息日为2004年4月19日; 3、兑息日为2004年4月22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4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阳光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条款”(二)规定: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阳光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阳光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阳光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的第5个交易日(即4月23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阳光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2年4月12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本公司网站(ht t p:// w w w. s u n s h i n e. c o 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镇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0-6121688、0510-6121888*6517 咨询传真:0510-6121688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