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000410)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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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0日在公司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88,451,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0,919,303的55.2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998万元,净利润1,120万元,鉴于公司截止2002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8,981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年度利润用于弥补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北京天华会计事务所为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天华会计事务所为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具有决策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7,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185,544,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 会议未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具有决策权的议案》 8、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对投资项目、技改项目、资产处置具有决策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7,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185,544,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 会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对投资项目、技改项目、资产处置具有决策权的议案》 9、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由原来的每月税后人民币1,200元调整为税后每月3,000元人民币。同时,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发生的差旅费及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同意188,321,50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会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赵程涛律师、石艳玲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细资料参见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交所巨潮网站刊登的资料。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程涛律师、石艳玲律师就公司于2004年4月10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4年4月1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0-1号公司15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88,451,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8%。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9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第7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具有决策权的议案》、第8项《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对投资项目、技改项目、资产处置具有决策权的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其他7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表决经两名监票人监票,两名计票人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程涛 石艳玲 二○○四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