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0日在青岛双星工业园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1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项: 1、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三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3、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4、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6、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7、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8、以11424682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宋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