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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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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荣生,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化工轻工总公司。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贾惠生,公司总经理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二合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相关事项本公司于2003年5月27日在《证券时报》予以公告),本公司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合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相关事项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予以公告),于2004年1月4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经法院审理,裁定如下:

  1、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3)合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2、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同时本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法院裁定对本公司的损失和影响为:本次裁定结果预计不会给本公司造成财产或资金损失。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二合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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