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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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1,854,923.08元,扣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1,039,800.97元、法定公益金831,840.77元,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93,460.28元,企业发展基金140,190.41元,储备基金70,095.2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3,325,771.5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005,306.94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2004年3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拟定: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不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第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拟定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2003年度实现利润不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871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反对60万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调整部分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经本次会议会议,同意杨景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经本次会议会议,同意陈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鉴于王强先生自2003年6月至今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本人连续多次没有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且没有办理委托手续,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结合董事会建议,经本次会议审议免去王强先生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经本次会议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赵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经本次会议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经本次会议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静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赵华先生、李茜女士、李静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各位当选董事本届任期至2005年12月27日。(上述当选董事个人简历见2004年3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杨景文先生、陈涛先生、王强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杨景文先生、陈涛先生在任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公司董事会对此表示感谢。 6、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1)2003年12月26日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表决情况: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04年3月5日公司第三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表决情况: 同意633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9%;反对0股;弃权2440万股。 7、审议通过《公司续聘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774.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三年内转让青海明胶5374.2万国有法人股情况说明》。 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议案的提案人和关联人,因此本次股东会议上该股东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到会见证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的树人律师事务所陈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