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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派息应免税 重复征税四年切走股民284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20:29 北京现代商报

  不要小看上市公司年报中“每股分红XXX元(含税)”这几个字,本报最新统计显示,最近4年,我国股民分红收益中有约284亿元被重复税收切走。以当前6000万股民计算,平均每个股民已经被征走了约473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取得股利、红利所得按20%的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税务专家刘桓认为,上市公司派发的红利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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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此在公司已经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分红派息所得税不作扣除属于重复征收,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悖税收的经济效率,不符合世界通行的税收原则。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取相对更低的税负政策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投资者收到红股,性质相当于追加投资,现金红利与股票红利应该是免税的。

  刘桓介绍,目前还没有关于这一税种征收数额的统计,但可根据其他税种推算出来,具体算法是:个人所得税项目下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减去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其结果就大致相当于分红派息所得税的数目。据《中国税务年鉴》的统计数据,2000年,全国个税合计为660.37亿元,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为189.54亿元,储蓄存款利息个税为149.34亿元,根据上述公式,可算得分红派息所得税为40.2亿元;2001年、2002年、2003年的相应数字分别为68.59亿元、83.18亿元和92.12亿元。(实习记者 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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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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