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发股份(600180)2003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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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09: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监事会于2004年3月26日召开会议,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审议董事会关于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3日上午10:3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蒋绍庆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40,200,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并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本公司2003年度共实现净利润75,673,930.5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计8,202,556.65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4,101,278.33元,可供分配利润总额63,370,095.5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2,528,326.89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25,898,422.42元。期末本公司利润分配案:不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转增。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2003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拟对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变更情况如下: 账龄原计提比例变更后的计提比例 1年以内0%3 % 1~2年5%5 % 2~3年20%20 % 3~5年50%50 % 5年以上50%100 % 由于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减少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5,645,564.70元。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内容详见2004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详见2004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 有效票140,200,781股,同意票140,200,78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广亮见证,律师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三日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4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第19版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3日在烟台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5名,代表股份140,200,78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5.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2004年4月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