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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琼华侨(600759)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09: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告)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公司参股比例为25%的子公司,下称中平木业)借款985万美元(诉讼标的为本金10209886.86美元,利息7302461.78美元,超出本金985万美元部分为利息转本金),公司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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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免除公司及中科信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9月23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做出二审判决。

  判决内容为: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中平木业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209886.86美元及利息。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改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公司、中科信对中平木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限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按一审判决执行(即由中平木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21元,由公司与中科信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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