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5月1日起施行 入市投资将名正言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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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01: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公布 北京消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其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
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称,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等三项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记者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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