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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诉讼时效将至 暂不受理急煞8万投资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 08:4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不受理是没有道理的。”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振业律师日前气愤地对记者说。

  作为12名银广夏股民的代理律师,张振业日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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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因银广夏虚假陈述而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索赔,诉讼标的近500万元。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负责人答复是,此案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尚未答复,故暂不能受理。

  随着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两年诉讼时效的即将到期,一句“暂不受理”将8万多名因银广夏虚假陈述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希望摧毁。明明有权受理,却不能受理,这是为什么?

  受理其实无障碍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生效以后,就有投资者要求起诉银广夏,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份的时候也受理了6起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这也让投资者看到了希望。

  但随后当有投资者再起诉时,一直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后,得到的答案仍然是“暂不受理”。

  对此,张振业指出,股民向银川中院起诉银广夏,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银川中院应该受理,不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诉讼期限将至

  “诉讼期限只剩1个多月了,如果超过这个期间,原告就将丧失胜诉权”,张振业律师对记者说。

  据了解,投资者对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在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日之后的两年以内。证监会对银广夏行政处罚决定是在2002年4月23日做出的,而银广夏则是在2002年5月16日才做出相应公告。因此,诉讼时效最多只能延续到今年5月16日。

  张振业指出,从法理上讲,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而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再起诉,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超过诉讼实效期间的起诉,法院虽然也可能受理,但不会胜诉。

  可事实上,从2002年5月16日至今已过22个月,除极少几件被受理外,绝大多数案件至今仍被银川中院拒之立案门外。

  “我们希望法院能尽快受理银广夏案件,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张振业呼吁。同时他也提出,如果由于法院不及时受理,而使股民丧失了胜诉的权利,那么,法院是否应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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