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000608)公司第一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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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 03:05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2004年3月30日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创置业公司”)与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燕赵公司”)签定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
1、首创置业公司现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共持有本公司55,285,02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5%。根据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首创置业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32,333,000股股权转让予燕赵公司,转让价格为2.93元/股,总价款为94,735,690元。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燕赵公司将持有本公司32,333,000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5%,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首创置业公司将持有本公司22,952,020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3、本次股权转让尚需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此项股权转让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督促转让双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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