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兴业(600603)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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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于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分别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各壹份。特此公告如下: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甬执字第141-1、141-2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载定书内容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甬经初字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长乐路331号的房地产和座落于上海市曲阳路489弄2号的部分房地产。 本公司已于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及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该诉讼事项。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2号传票。 民事起诉状内容为:原告上海银行延安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诉第一被告上海画缘轩艺术品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借款担保单位)。二00一年二月六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二00一年二月七日至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月利率5.3625‰计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原告要求法院: 1、判令上海画缘轩艺术品有限公司立即偿付逾期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2388000.39元人民币;并继续偿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2、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定于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发生后,本公司积极敦促欠款方抓紧还款,化解本公司担保风险。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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