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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做好04年第一季度季报披露工作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 06: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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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除按《季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外,还应当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1.如公司在2003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具体说明2004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2.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当予以警示。

  经本所批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次季度财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仅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4∶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通过自动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至本所。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应通过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如确实无法上传,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八、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九、在本次季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的专题/业务指引等栏目的最新文件。

  十、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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