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案庭纪实--控方:顶风作案应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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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13:15 兰州晨报 | |||||||||
国家公诉人认为,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期间,王成虚设4家公司,并与兰州信达公司合作,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骗取受害人资金2221万余元。该案涉及被害人之多,涉案被骗金额之大,犯罪时间跨度之长,后果之严重,居甘肃兰州系列集资诈骗案之首。 国家公诉人认为,该四家公司未经中国证监委、工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股票业务
王成与被告人杨长顺签订合作协议,在西固区成立了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与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同样的手段,吸引群众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交易。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入金全部进入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再报至甘肃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兰州华陇财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长顺、陶德明知自己任法人代表和业务副经理的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无证券交易内容,仍在公司主持和管理证券交易的经营业务,使得兰州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得以运转。 被告人王成主观上希望通过不法手段取得暴利,才有今天受害者被严重洗劫,王成在客观上采取非法手段,才使受害人的巨额财产被骗去。尽管王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出了相应的供述,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杨长顺、王富有、姚雷、陶德对自己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但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国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融资和虚假股票交易为手段,募集并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在国家发出了禁止性规定之后,仍然顶风作案,应从重处罚。 本报记者 廖明 郝冬白 实习生 邵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