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发布 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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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7: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强化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制衡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具体职权 ○提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突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
○强调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明确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规定 北京消息 为引导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准则》提出,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强化制衡机制;二是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三是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准则》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和过度分散。期货经纪公司的所有股东应享有平等地位。 《准则》提出,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准则》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期货经纪公司上述职能部门与股东、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准则》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由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准则》还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记者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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