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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 03:2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曾于2003年8月7日在《证券时报》披露了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诉天津硫酸厂于1993年借款63万美元,由原灯塔公司(上市之前)提供担保的借款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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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42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市硫酸厂借款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笔诉讼担保发生于1993年,当时灯塔公司还没有上市,在公司上市时所有法律文件均没有此次涉讼的担保事项,在公司档案文件中也没有任何相关记载,因此本公司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中从未体现上述担保事项,也从未列入债务管理。虽然当时在担保书上名称使用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认为该或有事项没有进入上市公司主体,上市后的本公司不应为该起诉讼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将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有关该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董 事 会

  200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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