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药业(000605)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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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 03:03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3月18日上午9:30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东润时代大厦8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60,060,0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0%,符合《公司法》、《公司
一、审议并通过了《四环药业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四环药业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经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3年净利润为15,821,372.51元,本年度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2,016,049.11元。 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3年末总股本8250万股为基数,用可供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18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分配利润总额为1,485,000元,剩余利润30,531,049.11元,结转下一年度。 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选举结果如下: 1、选举陈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选举张合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选举张德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选举陈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选举杨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选举苑学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选举邓万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选举何平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9、选举杨国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任期三年。 (上述董事简历请参见2004年3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参见2004年2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六、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1、选举高凌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2、选举吴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第三届监事会新任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职,任期三年。 (上述监事简历请参见2004年3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另外,2004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允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黄允强先生简历 黄允强,41岁,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北京李宁体育用品经贸公司副总经理、动感九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四环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1年4月起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 七、审议并通过了《继续聘请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60,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无效票0股。 (公司章程的详细修改内容请参见2004年2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刘红宇律师、刘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要结论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要求,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04年3月18日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董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 2、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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