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NO0500630查封令及《起诉状》。诉状中称:2002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下称:原告)与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为公司提供工业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6月24日,约定利率为年利率5.31%。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公司以有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有关自有房产作抵押。该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偿还所欠借款
本金2500万元;偿还相应利息(截止2004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493600.54元);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判决结果为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次共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
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中称:2000年5月26日,原告与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为公司提供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0年5月26日至2003年5月26日,约定利率为月利率5.445‰。同日原告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偿还相应利息(截止2003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1680381.18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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