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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000058)董事会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2:1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2月27日,本公司董事会披露了《重大事项公告》,就积高贸易公司和魏援台因故产生纠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查封案外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清溪山水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房产权属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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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情况及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会曾披露: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东莞市清溪山水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天地”)房产价值净值总计101,480,662.72元(未经审计,下同),有关详情如下:

  山水天地进行会计核算时,房产包括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和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构筑物(如长廊、雕塑等),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房屋净值96,854,110.63元,构筑物净值4,626,552.09元,由于构筑物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也无法被法院查封冻结。

  房屋中,山水天地于1998年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清溪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750万元,先后将净值26,516,516.55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由于山水天地未能按期偿贷(目前尚欠付银行人民币640万元),其中净值13,653,065.37元的房产已于2003年6月13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余净值12,863,451.18元的房产尚处于被抵押状态。

  此外,2004年1月,本公司向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申请贷款转贷人民币4000万元,除了其他公司担保等条件外,将山水天地净值30,475,814.60元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目前,该等房产尚处于被抵押状态。

  因此,山水天地没有权利限制,能够被执行的房产价值为39,861,779.48元。

  二、本公司认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程序不当、实体错误,已于2004年3月15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向本公司(专指母公司)送达了(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并未向山水天地送达该民事裁定书。本公司(专指母公司)虽然是山水天地的控股股东,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本公司(专指母公司)不是该裁定的当事人,也不是查封标的的直接所有者,法院单独向本公司(专指母公司)而不是山水天地送达裁定,程序不当。

  2、根据执行法官提供的材料,(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是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做出的,是针对被执行人魏援台涉嫌非法将查封财产转让给本公司而对本公司采取的执行措施。经本公司了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是根据(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是魏援台个人,而(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中的执行标的已经包括了东莞市清溪轮达贸易公司(现已更名为东莞市清溪轮达实业发展公司)在清溪镇台阁园林山庄(山水天地的前身,相关权益于1995年由东莞市清溪轮达贸易公司而不是魏援台个人转让给本公司)的房产。

  据查实,东莞市清溪轮达贸易公司是清溪实业总公司于1992年6月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魏援台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公司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负债和企业法人的负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的(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3、(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查封的是台阁园林山庄所有权证号为4756287至4756300的房产,而东莞市清溪轮达贸易公司当时在台阁园林山庄全部房产为所有权证号为4756287至4756300以及4550101至4550113的房产;此外,在1995年,台阁园林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处于分离状态,其土地使用权人为东莞市清溪经济发展公司(相关权益同样于1995年转让给本公司)。

  可见,(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外人东莞市清溪山水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座落于契爷石水库旁山水天地度假村(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产以外)的全部房产权属”扩大了查封范围。

  4、本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与东莞市清溪轮达贸易公司(东莞市清溪轮达实业发展公司)、东莞市清溪经济发展公司签订协议,受让台阁园林的相关权益,经向国土、房产部门咨询,得知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对(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毫不知情,属善意受让人;而且1997年4月9日,原台阁园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收回,以山水天地为产权人核发了新的房地产证,可见,(1995)法封字第304号查封令并未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原因,本公司认为(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有误,恳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撤销(2004)广铁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山水天地房地产权属的查封,避免给本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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