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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农化(000950)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 03:30 证券时报

  职代会于2004年3月11日下午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职工代表35人,实到职工代表3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工会主席李源耀主持。

  本次会议就邓清明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申请和补选张全任职工代表监事等事项,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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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意邓清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二、表决通过补选张全先生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自本决议作出之日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

  三、本次会议决议抄送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报告公司股东大会。

  职代会

  2004年3月11日

  附:张全先生简历

  张全,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中共党员,应用化学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程师职称。1994年7月大学毕业到重庆东风化工厂工作,1994年7月至1995年7月在东风化工厂红矾钠车间当工人,其中1995年3月至1995年5月在红矾钠工程项目办做翻译资料工作。1999年至2003年9月在民丰农化红矾钠分厂后工段任工段长,2003年9月至2003年11月任民丰农化红矾钠分厂党支部书记,2003年11月起任民丰农化红矾钠分厂党支部副书记。现任民丰农化红矾钠分厂党支部副书记、分厂副厂长。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二OO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重天律意字(2004)第2号

  致: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刘振海(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见证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按照《股东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股东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于2004年3月13日9时在重庆市沙坪坝井口经济桥30号公司行政大楼四楼会议室举行,董事长王泉虎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均符合《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办律师经查验核实公司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确认:截止2004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5,500万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及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签名。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刘 振 海

  (签名):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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