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资转让申报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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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11:09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陈龙) 记者昨日获悉,商务部和国资委已确定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申报程序。 据悉,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
在国有股转让申请获国资委核准后,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拟订有关法律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份及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核准手续。商务部按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并抄送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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