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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表示:宏智科技纷争应争取司法介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 08: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因公司治理上存在混乱、公司管理和运作上失控,宏智科技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处理。

  只是,这并不表示公司的股权纷争有所缓解。目前,公司仍然处于两个董事会并存的局面,且纷争双方均没有让步的意思。由此,必将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少法律专家建议,为保护投资者
利益,在纷争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司法介入解决矛盾。

  那么,依照现有法律,司法介入是否可行呢?对此问题,知名法律专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给予了记者肯定的答复。

  严律师称,作为一个商事组织,宏智科技目前“双料”董事会的局面无疑将对其正常经营产生极大的负作用。尽管两套董事会在2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公告特别声明中分别表示,将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问题,在问题解决之前,公司实际控制方保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的投资行为,并保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但事实是,如今的不正常局面怎么可能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比如对于公司的合作方而言,眼下究竟哪个董事会说了算是亟需弄明白的,否则合同和谁签,生意和谁做呢?

  所以,在目前协商解决问题成功系数不高的情况下,应尽快借助司法途径裁定哪个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这也就决定了哪个董事会有效。

  严律师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如何判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还没有一个好的判例,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操作。《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根据这一条款,纷争双方均有权向法院要求主张权利。同时,由于该条款没有对股东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所以,小股东也有权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张权利。应该说,这一条很好的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四十二条对此也有规定,即“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法院方面,虽然没有实际操作经验,但严律师认为,从法理上看可以操作。他说,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条、一百零五条,并结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二、第三部分相关条款进行裁定。

  严律师表示,虽然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但凡事都有第一次,判例没有可以自己创造。目前宏智科技的“双料”董事会局面已经是法律滞后性的表现。因此,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积极的司法介入是有必要的。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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