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周正庆:证券法修改应使银行资金合规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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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 07: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访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 北京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三部法律的出台有哪些现实意义?在法律框架内混业如何开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对将来证券法的修改有哪些启示?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 记者:通过立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以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否发生了变化和转移? 周正庆:过去由于对银行业自身的监管在人民银行,而这种现状已经不适应金融改革的需要了。通过立法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以后,对央行的工作并不是削弱,而是要求央行与银监会各司其职,央行要更集中精力贯彻实施好货币政策,加强和完善对金融的调控。可以肯定的是,这个任务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越来越重。 众所周知,过去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间接融资,即银行贷款。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加之各种债券和其他市场的发展,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实施货币政策提出了更广泛的内容和要求。比如现在讲到货币供应量,只有M1和M2两个监测指标,即狭义货币和广义货币。然而,这两个指标只是现金加存款,不能涵盖直接融资,因此已经不适应我国目前金融改革的实际了,所以中央银行要增加一个调控目标M3,将各种证券、股票和票据包括进来。 因此,对央行而言,如何搞好货币政策,实施好金融调控,将是央行今后的主要职能,需要认真地总结经验。 记者:央行的职能有没有新增加的内容? 周正庆:通过新立银监法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特别还增加了一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什么要建立协调机制?现在我们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从监管方面讲,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工作当中,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交叉的监管内容。在产生矛盾时,必须有一个协调机制。否则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时,不管对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有什么影响,最后的效果都是不会达到预期目标的。因此建立协调机制十分必要。 记者:混业经营是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改中最热门的话题,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周正庆:在法律中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如何处理,是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改最受关注的问题。修改之前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三个“不准”,对将来实施混业经营的法律空间全部封住了。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情况来看,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普遍都搞混业经营,现在我们国内对混业经营也开始有所进展。比如,中信、光大都在集团下面分设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另外,许多商业银行也开始办理代客理财业务,它的实质是一种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今后的种种创新行为,都是要在原来传统业务的基础上,逐步与证券和保险业务发生联系。 从目前情况来看,实施混业经营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应当在法律上留有空间,将来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可以批准在一些领域进行混业。最后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将这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营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给将来的混业留下了法律空间,将来凡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事情,像商业银行搞中间业务、新品种开发,股票期货,衍生产品等,只要经过国务院批准,都可以逐步实施。 记者:混业经营在我国目前,时机还不成熟。请您分析一下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周正庆: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二是金融机构主体改革尚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法人代表不明确。搞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通过改革建立股份制,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主体的改革也需继续深化。第三,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因此,混业经营不能一下子放开,只能稳步地向前推进。 比如说,保险资金能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买证券投资基金比例能否再提高一点?还有,银行对证券公司抵押贷款的规模能不能放宽一点?证券公司可以向社会发债券,可不可以建立一个融资机构?这些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不是混乱,是在法律规章的指引下,具体事情一件一件地做。我们主张混业经营要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在推出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切忌一哄而起。 记者:现在谈到混业经营,人们首先想要的是风险将会增大。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周正庆:过去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主要是受到计划经济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于实施混业经营,存在一种思想上的误区。总觉得一搞混业经营,会带来很多风险。实际上,混业经营不是任意地进行“混合”,而是要研究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如何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使三个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从我们的实践来看,发展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必要的时候发展金融衍生工具,这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金融深化改革的下一步,必然要研究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稳步地实施混业经营。原来三个市场割裂的状况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受限的,买基金也有较严格的比例。现在保险资金面临着赔付率高,运营效益低的问题。长此以往,保险业就会萎缩。所以必须允许它运用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从而提高收益率。 记者:银行三法的正式出台,对稍后将要修订的《证券法》有什么样的影响? 周正庆:这次修改《证券法》没有列入常委会的会议议程,是为了集中精力研究三个银行法,因而把证券法的修订往后作了推延。《证券法》修正草案将在明年四月提交常委会审议,改动最大的也将是分业和混业的问题,这部法将会借鉴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的经验,修改得更好。 现在银行资金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需要修订的。证券法的修改后,银行资金应该可以按照规定进入资本市场。当然要有明确要求或者比例,从而使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上海证券报记者 薛莉 雷玲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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