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斌汪涛上海报道
12月初,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证监会正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动企业年金进入证券市场,相关企业年金入市管理、运作的规则正在制定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份名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的部门规章,在经历了“不知多少次修改”后,目前已经到了最后环节: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向相关的保监会等三部门送上了最新修改的《试行办法》,并要求后者在11月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希望可以在2004年初出台。”消息人士称。
被简化的版本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曾透露,有关企业年金的规章在经历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后,各方在关键性条款上已经没有争议。
对此,消息人士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试行办法》,其文件基础是国发20004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曾邀请国内外有关机构及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国务院三相关部门有关司局交换过意见,收到了相应的反馈意见。
出于“增加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考虑,并经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意,目前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
相比前几个版本,目前的《试行办法》“内容简单”,此前《试行办法》所涉及各方利益主体在某些条款上曾经有过很多争执。
这份全文不过十一章共六十二条的《试行办法》,主要对企业年金“四种人”——即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权利义务、更换或退任,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信息披露等作出专门规定。
其中,关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试行办法》规定,需要具备: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人民币;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条件。
至于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亦需要符合:在中国境内注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维持不少于10亿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维持不少于1亿人民币净资产等要求。
此外,对于另外“两种人”——帐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和不少于50亿元等要求。
在采访中,消息人士评价称,上述规定不过是确定了企业年金管理的最基本、最原则性的框架,有过于单薄之嫌,“国外类似规定相当丰富,对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每一环节、每一主体都有很专业的规定。”
尚存之争议
除“四种人”的资格认定规定外,《试行办法》有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的诸多硬性规定,仍为企业年金的多方利益主体不满。据记者了解,《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符合: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15%。”
此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将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有些投资比例规定根本没有道理。”一位市场人士称,在国外,一般仅仅对高风险的投资产品作上限规定,而不会对向银行存款、国债作出最低的投资比例规定,“这样规定的结果就是,所有的投资管理人提供的只能是趋于同质化的产品,遏制了投资管理人的产品设计和创新能力。”
该人士称,在国外,类似的企业年金基金通常会提供近10个不同风险-收益类型的投资组合,“在目前的《试行办法》框架约束下,国内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很难做到”。
费用规定则是困扰“四种人”的另一问题。
知情人士称,《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而帐户管理人的帐户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费不高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
此外,投资管理人还必须要从当年收取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资产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亏损。
“1%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再扣除20%的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可以支配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实际上自有0.8%。”该人士称,“与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标准(1.5%)有相当大的差距。”
而且,“如若帐户管理费果真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的限额实施,几乎所有的专门账户管理人公司都没办法看到盈利前景。”该人士称,相对于投资管理人而言,帐户管理人在IT系统、机构人员设置以及维护方面,成本更高。
而这也仅是问题之局部,“企业年金的收费体系完全不是《试行办法》规定的这样简单。”
事实上,更让“四种人”扼腕的是,在《试行办法》中,有关的税收优惠完全没有涉及,相关的合格性计划(指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基金)和非合格性计划亦没有划分标准。
“这可能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后才可以确定。”消息人士猜测。
地方社保退出难题
业内人士称,在企业年金的操作模式上,先前主要是企业自办、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三种。
知情人士称,此番被排除在《试行办法》之外的地方社保,可能是妨碍“四种人”进程的一块大大的绊脚石。该人士指出,在上海、深圳等试点地区,仅仅由地方社保经办的企业年金才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这一事实成就了地方社保在部分地区的独家垄断地位。”也恰是因为这一原因,在现有不大的企业年金蛋糕中,地方社保机构成为事实上的最重要参与人之一。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有关人士曾透露,2002年中国的企业年金参保人群为655万人,积累资金已达260亿元。相比2001年参保人群增加17%,但也仅占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群的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大连等五个城市进行的调研发现,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运行不规范,二是财税支持政策不到位。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曾经的内部人士称,该局下设福利保险处,并设有补充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专门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到2002年底,该中心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约50多亿,“大多是在上海的三资企业”。
在另一试点城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曾于1997年6月25日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方案》,2002年1月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事业法人的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直属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开资料显示,该中心目前受托管理资金亦有4亿多元之多。
市场人士称,尽管对于如何开办企业年金地方政府多形成过专门文件,但其中对企业年金运作的监管和约束鲜有涉及。
内部人士称,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也曾向一些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有盈有亏,但总体为盈利。”上海一证券公司则向记者证实,该公司的确曾经办理过上海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数亿元的委托理财业务。“投资一般还是主要遵循社保基金类似的规定,但没有什么偿付能力要求,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个人帐户。”
对于地方社保办理企业年金之遗留问题,知情人士透露,在2003年下半年《试行办法》仍在征求意见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部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地方社保机构最终要从企业年金领域退出,“但在地方上,争议比较大”,而至于如何退出,“还没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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