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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高度评价发审委制改革 股票发审过程全透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 07: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对实行四年多的发审委制度进行力度较大的改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利于从源头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发审委工作的社会监督,落实核准制下市场各方参与者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原则,逐步强化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

  上海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郑伟刚认为,暂行办法进一步体现了专家审核的功能。暂行
办法将委员人数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要求委员必须对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中国证监会等。减少发审委人数、设部分专职委员,在委员结构上体现了精干、专业和效率的原则,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委员有充分时间对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有利于委员同意掌握审核标准,有利于提高委员的综合判断的准确性,从而不断提高审核质量。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全面提高了发审委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将发审委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暂行办法取消了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

  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对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给予好评,认为暂行办法充实了有关发审委职责的内容,将原有的有关对发审委职责的一般性规定扩展为具体规定,明确了发审委委员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和回避事项等。对于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委员,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对暂行办法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部分业内人士建议,发审委对股票发行申请应该从目前的程序性审核,逐渐向实质性审核过渡;发审委应从目前仅对发行方案审核逐步向对拟上市企业审核过渡。

  (记者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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