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基金再“交手” 基金建议发行次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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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 07:12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徐建民 日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拟发100亿可转债事宜,再次到基金公司与“反对派”进行沟通。据悉,基金经理没有退让,再次提出发行次级金融债的建议。而招商银行却认为,发行次级金融债没有可操作性,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条例规范。 商业银行究竟能不能发次级金融债?怎样发?记者就此采访了招商银行次级金融债方案设计参与者——世纪证券高级研究员李文。 李文认为,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并没有禁止,只是没有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自《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有关部门还未正式出台任何操作性细则,这直接导致了银行即使想发长期次级债券,但因无规章制度或无先例而作罢。不久前,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监会起草了我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出台。估计《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可能性非常大。也就是说,未来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在这些规定中,重要的变化之一是,随着《办法》的实施,国内商业银行或已上市银行增加了一条融资渠道,即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李文明确表示,如果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次级金融债,那么招商银行因拟发100亿可转债所带来的尴尬也许完全可以避免。 国内上市银行正处于高速增长之中,这也使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因此,李文建议,投资者对上市银行再融资也应理解。同时,考虑到国内资本市场的现实,在允许发行长期次级债券之前,各上市银行应在利润资本化和再融资之间做出妥善安排。 实际上,上市银行的利润是很可观的。如招商银行2003年全年的净利润可能达到22亿元,2004年有可能达到27亿元,这些利润是补充资本的首选。但利润是否用作资本,则取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抉择,确切地说,取决于大股东的抉择。李文认为,在允许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后,各上市银行应在股权融资、混合型资本工具(可转换债券)、债券融资方面做出合理的权衡。 □资料链接□ 长期次级债券与可转债的主要区别:首先,长期次级债券基本是纯债券,它不能转换为公司的股份,而可转换债券则是兼有债券与股票特性的混合型证券,在转股期限内,其持有人可以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当然也可以不转,或始终不转。其次,从票面利率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于含有转股的选择权,发行利率自然低一些。而长期次级债券一方面没有转股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它是次级债券,因此,其利率应该高于存款利率。 相同之处:均可以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按《巴塞尔协议》,二者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均可以用于充实银行的资本;公司破产清算时,长期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索偿权排在存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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