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阎岳
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实行保荐制度无疑是我国证券发行方式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但现行新股发行通道制在一定程度上将制约保荐制度的施行。
江南证券投行管理部的黄钟苏认为,保荐制度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在保荐制下,保荐人有责任确保信息的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使投资者可以从量和质上关注、把握公司信息进而对证券价值和风险状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保荐制度正式实施之后,将与通道制双轨并行,时间最多不会超过1年,类似于一种价格双轨制。通道制的施行是股票发行制度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重大变革。虽然通道制有一定的积极功能,但与保荐制度施行存在着冲突。保荐制度是鼓励证券公司投行进行市场竞争,而通道制则是平衡各券商之间利益分配的一种手段。
据统计,目前全国124家证券公司中,有50家左右具有主承销资格。主承销商所拥有的通道总数为260多条。通道最多的券商,只拥有8条通道,而规模较小的券商也拥有2条通道。这样,券商主承销业务很难通过通道数目的差距拉开大的距离。
通道分配方面的平均化和通道本身的垄断特性,已经对投资银行业竞争机制的增强形成了实质性阻碍。南方证券财务顾问部的一位专家认为,通道制带来的后果就是实力强的投行和实力差的投行在业绩上拉不开距离。据统计,2002年全年共发行股票118家(含增发),全行业平均通道周转率不到50%,平均每家券商主承销2至3家。2002年,单一券商股票主承销数目最多的为8家,比最后一名仅多7家。前三名券商的主承销家数仅占当年股票发行总家数的18%,各券商在承销数量上非常接近,券商主承销规模差距不明显。
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股的条件只做了最低线的要求,因此,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条件下,很容易使发股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机构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制作合规的发股申请材料上,忽视公司质量。黄先生说,这就是通道制的缺陷。
作为继指标制之后的又一种发行方式,通道制明显要优于前者。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道制已经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了,并且不能满足为市场提供优质资源的作用了。因此,南方证券的这位专家称,为了充分体现竞争机制,使证券发行环节的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在实施保荐制度之后通道制应予以打破。
大多数投行业专家认为,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应尽快取消,这样施行保荐制度的初衷才会得以实现。投行质量把关的约束力相应的也由通道周转率转为保荐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所以,保荐制度将使投行业务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强者愈强,实力差、保荐公司质量不高的投行将逐步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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