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众望所归 正式出台开始读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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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 07:33 证券日报 | ||
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分歧较大,三审稿决定对比不作规定 本报讯(记者 秦炜)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分组审议中注意到,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大家都采取了比较包容的态度,都不希望纠缠在意见分歧部分进行马拉松式的争论,而同意将争议大的问题先按下不表,期望这次审议能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以加快基金业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伐。 比如,备受业界关注的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问题,是此次立法者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之一。三审稿对该问题持不置可否的态度。将二审稿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予以删除。 记者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组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了解到,针对这一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以及其后围绕修改工作而举行的多次研讨会中,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理由为:一是开放式基金发生部分投资者要求大额赎回时,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可以弥补基金的短期头寸不足,有效地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问题,避免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抛售所持有的证券而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减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二是为支付赎回款项向银行短期融资,只要对融资的额度、期限、用途等作出严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三是目前,允许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承销时向银行短期融资,对银行资金并没有造成大的风险。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可以用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作担保,不致对银行资金造成风险。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当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申请融资。理由为:一是为了保证开放式基金能够支付赎回款项,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此外,如果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融资,可能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审慎经营行为。二是目前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禁止银行资金入市。如果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可能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产生“泡沫”,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融资,利息将由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造成投资人之间的不公平。四是基金管理公司能否从银行获得融资,取决于银行按照银行风险控制规则是否愿意融资。因此,即使在本法中作出规定,也并不能强制约束银行。 就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进行了多次研究、协调,并专门征求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见。他们提出,实践中虽然发生过比较集中的申请赎回的现象,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基金财产中保持了一定比例的现金和政府债券,并在基金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有关基金份额赎回的相关条款,较好地解决了支付大额赎回款项的资金安排,至今还没有出现过不能支付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来说,是否通过向银行融资来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问题,并不是其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该问题,国务院的意见是建议不作规定。 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较大,两种意见虽然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我国建立开放式基金的时间还不长,目前这方面的实践经历还不足,在本法中明确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规定,条件都还不成熟。因此,法律委员会同意国务院的意见,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三审稿中删去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对这个问题暂不作规定,留待日后在实践中进一步试验探索。 三审稿这个处理意见反而赢得了普遍的接受和认可。一直持赞同意见的代表人物周正庆委员说,这个处理办法“充分地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本来我认为应该给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权利,既然存有不同意见,因此同意可先不作规定。”蒋正华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说,“这次确实是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而且也考虑到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原则,所以一些条文我认为修改得比较符合目前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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