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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三审稿获普遍肯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 09:15 证券日报

  本报讯(记者秦炜) 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相比二审稿,集思广益,择善而从,使法案内容日趋充实、合理和完善,更加成熟。在分组审议中,得到了与会者普遍的肯定和赞同。

  三审稿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为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这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素质和经营质量。基金管理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促进基金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运作,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审稿取消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改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这使法律既具有了可操作的空间,又维护了人们依法享有的基本投资权利。

  搁置基金公司向银行短期融资问题,得到了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接受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我看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虽然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也只能改到这里了。如果没有太多意见的话,我同意交付表决。这次修改中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为资本市场、为基金今后的发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我对金融问题始终是这样的看法,监管与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光监管,不发展,今后我们的基金是没有竞争力的;当然光发展不监管,也要出许多问题。这次的修改为基金将来的发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这是我们这次修改该草案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蒋正华副委员长说,我也很赞成这次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我觉得这次确实是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而且也考虑到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原则,所以一些条文我认为修改得比较符合目前的实际。从现在来看,我们现在的金融机构一下子要搞混业经营,确实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如果卡得非常死,只允许它按条文规定的做,这恐怕反而会提高风险,而不是把它规定得很死就没有风险。其实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不能够很充分的利用资金的各种运作的机会,反而会增加风险。现在我们的银行情况是大量的存款沉淀,没有办法贷出去,又没有其他的一些投资渠道,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说,我赞成这次会议上表决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对草案的第14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是完全赞成的。因为证券管理公司是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的成立确实情况比较复杂。前几年一些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是各种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因此证券管理公司要成立需要一段时间了解情况是必要的。

  周正庆委员说,我认为这一稿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推敲以后,修改得比较好。特别是对有争议的问题,充分地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这种写法我认为也是可以的。本来我认为应该给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权利,既然存有不同意见,因此同意可先不作规定。我这里强调一下,希望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的,在实验中探索,经过实践,取得经验后,再完善法律。我认为这次提交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同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是一致的。

  傅志寰委员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得比较好,做适当的修改以后,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草案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参加事件的决策,这个和合同法有一个衔接问题,好象是当事人不在场,其他人就开会决定了。在变更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时候,基金托管银行和基金管理人也应该参加。

  混业经营仍然受人关注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关于混业经营的问题,实际上从国外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是一个主要的发展趋势了,但是我们国家由于金融业还很不健全,问题还很多,所以目前混业经营条件还不成熟。资金只有流动才能产生效益,而风险是在各个市场之间互相流动的,如果资本市场没有风险,但是外汇市场出风险的话,同样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如果资本市场出风险也同样会影响到保险市场。所以从资金运用的效益和风险的系统管理来看,都说明混业经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从基金管理方面来看我们没有把话说死,这是可以的。

  贾志杰委员说,我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改得很好,既借鉴了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又体现了巴塞尔协议审慎经营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经过多方面征集意见,反复论证,反复修改,最后形成了这个稿,我认为是可行的,基本上是成熟的。我原来提过关于混业经营的意见不加进去我也是赞成的,加进去可能影响这部法的通过,但是也不要定得太死,要留出一定的余地。混业经营已经是客观存在,以农业银行为例,农业银行不是单纯搞农业,他已经在搞混业经营。我们现在很多银行都是在搞混业经营,而且发展趋势必然也是这个方向,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在这方面不留余地可能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国际上发达国家全部搞混业经营,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关于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问题,由于意见分歧太大,我也同意暂不作规定,但要明确写明允许在实践中试验探索。王梦奎委员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在九届期间已经讨论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也讨论过,这次又要讨论修改,我认为比较成熟了,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如果说经济方面出问题,有风险的话,我认为金融是最重要的风险源。金融出问题,往往是急性病、突发病,具有全局性,通过立法对金融活动加以规范和法制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沈春耀委员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是上一届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的,经过几次审议修改,现在比较成熟了。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比较新的投资工具。出台这部法的时机比较好。最近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其中提到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从法律上把它肯定并规范下来,具有积极意义,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这个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我赞成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之后,提请表决通过。我补充一点意见,现在这个草案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不是很清楚。我认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职责还是不同的。所以我建议能否在这一条之前写一条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即: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基金份额,募集基金;(2)管理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3)接受机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有好处的。

  给证监会授权是否过大有争议

  李国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说,有一个问题,就是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地位问题。对证监会的授权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要不要授权等问题?我认为按照目前的情况,还是要规定的。在调整资本市场时,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是很必要的。

  丛斌委员说,我们在立法上要体现出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要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权利对等原则,要明确强调审慎原则和规范经营原则。不光是对法律的当事人,比如投资主体,基金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对执法主体也要作出相对的义务性规范,但本法对监管机构的义务性规范还有不足之处。所以建议法律委员会还要在技术层面上把把关,不能从法律文本上反映出给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

  冯之浚委员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得较好,修改后可以通过,这样做是非常及时的。应该看到我们金融方面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国家也对这些问题很重视,所以这部法赶快出台非常必要。草案中有16处写有“其他”规定,给予了证监会过大的权力,而给基金管理人过多的责任。

  顾秀莲副委员长说,同意冯委员的意见,我们的立法思想必须明确,不宜加附带条件,特别是不应该给执法管理部门太多权力。我觉得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会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可以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成熟后可以再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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