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针对招商转债中100亿的发行规模是否合法以及如果不合法,如何在法律上阻止这两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界知名专家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
对于100亿发行规模是否合法的问题,李庆民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合法。因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时,包含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内的累计债券总额占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不应超过百分之四十;发行后的累计债券总额亦不得超过公司预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根据招商银行2002年年报,其净资产为160亿元,发行债券最高规模只能达到64亿元,而此次招行发行不超过100亿元的可转债,只要超过64亿元,就将违反《公司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不超过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
对于2001年12月25日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李庆民律师表示,《公司法》属于法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效力最高的是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规,再次是部门规章,然后才是规范性文件。《通知》无疑不能和《公司法》及〈暂行规定〉相对抗,也就是说,合乎《通知》的本次发行是不合法的。
虽然基金公司的第一阶段努力以失败告终。但李庆民指出,从法律的角度上,问题远没有结束。本次可转债发行议案的通过仅仅表明流通股股东没有能够利用股东大会赋予的表决权阻止该议案,而《公司法》和《暂行规定》与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冲突仍然没有解决,这也就意味着流通股股东仍然掌握着法律武器,随时有可能将之诉诸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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