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炜
证券法修改自7月18日正式启动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记者采访了几位在京的金融证券业界人士,他们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精彩看法。
调整范围与对象备受关注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主任张新文从实践的角度,对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提出了修改意见。
他认为,证券法将国债归入其他法律或法规调整是不适当的。同时,证券法将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作为调整对象,但在条款中却表述为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行为的调整,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等并未做出描述。这使适用范围的定义(中国境内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与法律内容(仅指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规定性产生矛盾,同时也与社会实践脱节(比如大量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流通和监管问题)。此外,证券法对证券市场没有明确的限定,使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证监会职责范围模糊不清。证券法中把证券市场仅仅表述为证券交易所,使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据,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建立不起来,资本流动问题解决不了,要求以流动为前提的投资行为和经济的发展速度都同时受到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也认为,证券法的修改首先要明白《证券法》调整的对象究竟是哪些内容。既然叫《证券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证券,而最基本的证券是三种: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股票。而现《证券法》其实是一个《股票法》,法律条文中政府债券是另外讨论,公司债券只带了一句话,这是远远不够的。
注意法律法规的协调
国务院经济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现行的《证券法》与相关法律在文字阐述上没有冲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导致这种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现行《证券法》中对有关概念、关系的界定模糊或根本不涉及,有些规定是在当时整顿金融秩序的背景中提出来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实际的需要。二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的鉴于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有的鉴于《证券法》有关条款的不具体,有的是鉴于积极的用意,在有些方面对《证券法》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突破。
夏斌说,从理论上来说,《证券法》属于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应该作为规范所有有价证券的基本依据,包括股票、债券、保单、商业票据、认股权证、存款、衍生工具等,《证券法》涉及的范围应该不仅仅局限于资本市场,还应该包括货币市场、保险市场等,也就是说所有与有价证券有关的行为,包括发行、交易、中介机构与相应的监管机构都应该适用《证券法》的规范。
因此,要使修改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强其权威性。《证券法》应该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但又不仅仅是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不管哪个行政部门、组织与自然人,只要涉及《证券法》规范范围的行为,都应该接受《证券法》的规范。不允许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突破《证券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证券法修改应与时俱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欣新认为,对《证券法》的修改,更重要的是要在立法工作中,确立起法律也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以及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调整的机制与制度。立法应当慎重严谨,朝令夕改确实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关系不断变革的时期,必然要求作为现实社会关系反映的法律也随之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本是一种工具,应为我所用,其应否变更须依客观形势而定,不能反被其所束缚。应立法时不立法,应改法时不改法,这恐怕才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即使在《证券法》本次修订之后,也需要保持一种能够随时对法典中不适应实际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的制度。立法机关应随时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就进行调查、监控,发现法律规定存在问题时,应能随时启动修正程序,例如通过对个别法律条款提出修正案进行修改等,以保证法律的与时俱进。
王国刚说,修改《证券法》应立足于积极有效地推进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起码要符合中国未来5-10年经济发展需要。在欧美国家,三大基本证券所占比例是这样的:公司债券占60%—70%,政府债券占20%多,股票好的时候占10%多,差的时候占百分之几。从中国情况来讲,国债市场现在余额是1万多亿,股票可流通股市值是1万多亿,可是企业债券只有几百亿,城乡居民存款已经超过10万亿了,为什么他们不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做投资呢?关键是没有渠道供他们投资。
要体现至高无上性和严肃性
夏斌说,要保持证券法的至高无上性和严肃性,要使证券法具有长期性,而不是隔几年修改一次,在这方面,目标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这次证券法的修改,只有正视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活动,只有对市场创新中的产品层次、制度层次和股权组织层次的各种关系和活动等等,在法律层面上都作出本质规定与解释,特别是成熟证券市场中的一些必然出现的市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证券领域具有至高无上性和严肃性。而不是如1998年的《证券法》,刚发布不久就出现滞后证券市场实践、难以从法律上解释证券市场有关活动的现象。
要做到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保持至高无上性、严肃性,对市场经济下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关系都要有本质规定,第一,这部法律要有前瞻性,要尽可能的面面俱到,给市场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第二,在具体法律条款的撰写上,可粗细结合。当前看得准、行得通的内容,应详细的则详细罗列;当前看不准、分歧意见较大的,条款内容可粗略些。但“粗略”绝不等于“省略”。就此意义讲,成熟市场中的各种制度内容,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都有所体现。
“分业”“混业”各执一词
王国刚说,修改《证券法》应从金融市场着手,而不是简单地从所谓的证券着手。现《证券法》明确写着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实行分业经营,这样写“分业经营”的,全世界的法律独此一个。中国证券市场体系发展的目标应该是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市场体系,相关条款应在将要修改的《证券法》中有所体现。
夏斌则认为,跨业投资与混业经营是两回事,混业经营暂时还不适合国情。为了体现市场公平原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都应该有相应的修改,应该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原则,不仅不应该阻止正常的跨行业投资,而且应该鼓励金融领域内的跨行业投资,展开合理的竞争。而《证券法》在允许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的同时,应该对跨行业投资的股东资格、控股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合并报表、关联交易、防火墙设置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增加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夏斌还认为,不适宜实行混业经营并不意味着应该阻止市场中通过渐变性的金融创新来达到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行为。事实上市场上已经出现大量的混合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银行的理财卡等,金融各行业随着不断的创新,在金融产品层次上已经出现逐步模糊的现象。因此,《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在立法精神上还应该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但对于混合产品等近几年创新的金融产品应该要有相应的谨慎性的原则意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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