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案开庭 证券民事共同诉讼得以首次实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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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 07: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蔡锋发自上海 8月25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13号庭,备受瞩目的109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开庭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首次得以实践。但是律师认为,由于受到诸如人数上的限制,这次的共同诉讼还只是一个尝试,要全面运用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原告代理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郭锋律师介绍,当天法庭审理已经全部结束,原被告双方将在接下来的15天内补充材料,“最早10月份,最迟今年年底法院会作出裁决”。 另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介绍,经过与各方协商,她所代理的381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将在9月18至19日开庭,到时将真正采用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将更加完美”。 合并审理 此次开庭审理的大庆联谊案件是在今年3月被正式立案的,当时代理律师按照哈尔滨中院的要求,将109人分成5组向哈尔滨中院提交诉讼请求。 当天首先开庭审理的是21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案。开庭后,法庭用了几分钟走例行的核对当事人程序,之后进入原告宣读起诉书阶段。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原告代理律师郭锋突然向法官提议,要求将109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案合并审理。法官在上午休庭前当庭就口头裁定同意合并审理。 下午1点半,法院再次开庭,法庭程序“倒了过来”,从头开始确认诉讼主体资格,不过这次确定的是所有109名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分割成5组的诉讼被共同审理,109名原告终于在形式上统一成了一个大的共同诉讼。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原告认为,因大庆联谊发布虚假信息欺诈上市而导致原告投资者买卖股票遭受损失,并认为1999年4月20日晚,投资者就可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大庆联谊涉嫌造假的公告,所以揭露日应该确定为这一天。 被告则认为,揭露日应该是2000年4月27日,因为这一天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因欺诈上市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同时认为,即使是以原告所称的涉嫌造假公告日为依据,也不应该因此确定为1999年4月20日,因为公司是在次日正式登报,应该以投资者能看到报纸的时间为揭露日。 除了最重要的揭露日的争议,在其他几个方面原被告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大庆联谊认为,自己不是被告,欺诈上市的责任应该由母公司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承担,石化总厂才是被告。大庆联谊同时转达了大股东的意见,大股东愿意作被告,愿意与原告和解。另一被告申银万国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有很多事情没有义务而且没有办法知道。 被告同时强调了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不过原告认为本案中没有可以扣除的系统风险,因为大庆联谊发行就造假,大盘走势没有影响。而且被告也无法举证系统风险的大小,无法量化。 年内裁决 郭锋代理的109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案8月25日开庭之后,大庆联谊还剩下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代理的381名投资者诉大庆联谊案,该案分别在今年1月和2月被立案。虽然立案时间早于郭锋代理的案件,但由于宣伟华律师坚持不分拆,全部共同诉讼,所以一直被拖后。 8月25日晚,刚旁听完大庆联谊案的宣伟华向记者表示,381名投资者的共同诉讼可能在9月18日至19日开庭审理。据宣伟华介绍,她这次到哈尔滨,除了旁听之外,更重要的是专门来探讨开庭程序和方式,就开庭时间与各方协商,“之前已经确定9月22日至30日开庭审理,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后,已经确定下次将以共同诉讼开庭审理,时间也有望提前到9月18日至19日”。 “下次开庭不会像今天这样了,半天开庭核对所有证据,比如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股东账户,交易凭证,记录单,损失计算方法等等,对不认可的证据记录在案后,再花半天质证,当庭辩论很快就能结束,这比一个一个的审效率高多了。”宣伟华高兴地向记者表示,“下次会是完美的!” “相信去年没有结的大庆联谊案,今天的案子和9月份的案件将会同时裁决,而且基本可以确定在年内结案,而且二次开庭的可能不大。”宣伟华认为。 大庆联谊案始末 2000年4月27日 大庆联谊公告,公司受中国证监会处罚,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编造公司提前三年成立的假象,虚构三年经营业绩,虚增利润16176万元。 二是虚报利润,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绝大部分资金或被母公司挪用,或违规拆借给其他公司,或投资于证券市场。 2002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法院开始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2002年1月18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大庆联谊律师团代理北京一对夫妇和上海一位股民共三位原告,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并于1月24日立案。 此案当年9月份已经开庭,但至今尚未判决。 2002年3月29日 律师团代理第二批679位股民,将其民事起诉状作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向哈尔滨中院提出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下发后,第一宗以共同诉讼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哈尔滨中院迟迟未予立案。 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在法律界被认为是司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比之单独诉讼的效率低下及成本高昂,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以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2003年1月23日 哈尔滨中院同意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和审理大庆联谊案。考虑到人太多,为代理方便,律师团提出此案由北京事务所和上海事务所分别接受大庆联谊股民的委托并代理诉讼,在立案受理后再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也获同意。 2003年2月—3月 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法院压力以及提醒股民诉讼风险的考虑,法院要求此案分拆进行。国浩律师集团遂在北京和上海各组成一个律师团,北京律师团将109人分成5组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得到立案,上海方面因未分拆,未被立案。 2003年8月25日 北京律师团代理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共计109人,诉讼标的为303万元。诉讼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对原告的赔偿额度上。 2003年9月 上海律师团代理部分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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