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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侨小股东状告证监会 现行退市制度遭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 13:23 经济导报

  导报记者 石宪亮 济南报道

  “深中侨比任何一家退市公司都要冤,我们因买深中侨股票而造成的亏损更冤。股市有风险,这个我们都知道,也有这方面的精神准备,但我们这次亏损的原因不是因为投机炒作,完全是因为财政部的一纸公函造成的,什么叫‘企业重组’?从目前财政部公开签发的所有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中,没有任何‘企业重组’的定义、相关会计准则和解释说明。同
样是采取‘企业重组’的ST吉轻工、春都、襄轴承、渤海等为什么不退市?”何立波女士在电话中的语气非常平静,但条理却很清晰。

  8月8日,北京的深中侨小股东何立波、余雷、刘可等人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请求法院撤消证监会对18名提交行政复议的深中侨股东下达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证监会重新受理该行政复议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因受理海南凯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并且判定凯立胜诉而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此次深中侨股民再次选择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说是颇有一番意味在其中。据最新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8日中午已经就本次诉讼立案,但是否受理要等到下周一(8月11日)才能知晓。

  为何起诉中国证监会?

  “我们可以起诉的对象有三个:一是深中侨公司,二是财政部,三是中国证监会,经过和律师分析,我们选择了起诉证监会。因为如果起诉深中侨公司,不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且很可能出现互相推诿现象;如果起诉财政部,也会绕一个大圈子,消耗的时间会非常长。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从这里下手比较妥当。”何立波说,他们曾于今年6月26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深中侨的退市决定。

  7月31日,证监会通过特快专递向他们送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证监复不受字[2003]4号),理由是何立波等人作为股东不能就深中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何立波认为他们有就此事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理由是: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与原来的《行政复议法》比,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更加宽泛,不仅仅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相对人,也可以包括受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相对人。而何立波等做为退市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退市后,面临所持股票在主板市场丧失流通资格,股票价值将大幅降低的或有损失,理应属于受退市决定间接影响的重要相对人,完全有资格向被告提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

  2、中国股市因历史原因存在现实的股权割裂状态,分为可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退市的决定虽然针对公司,但实际承受者是流通股东,退市退的是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权,因此,退市决定直接指向的是流通股东的权利,流通股东将因公司退市,所持股票的流通权被丧失而因此血本无归。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上也明确指出:公司在不当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很难主张权利。受到损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流通股东完全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公司虽有义务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但并不因此就否定流通股东自己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力,因此证监会复议机构的理由不能成立。

  各方的反应

  何立波等人起诉证监会得到深中侨全国各地众多中小股东的支持,据了解,目前已有近80名股东与何立波取得了联系,并表示声援。“为了防止引起集体诉讼等麻烦事,我们决定由一个人做原告,这样在法律程序上相对简单一些,诉讼费用也低一些。”何立波说,“有一点我感到非常伤心,对我们进行声援的目前全部是流通股的股东,没有一家是非流通股的,我们也联系了几家法人股股东,但他们大都抱有听天由命的思想。深中侨公司我们也联系了,公司的意思是如果让公司作原告,必须要由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的大股东不愿意就上诉一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而我们要提议就必须达到总股本10%股东的授权,全国股东这么分散,达到10%几乎没有可能。所以我们只能采取个人起诉这条路。”

  深中侨董秘室的一位先生告诉记者:“关于公司小股东起诉中国证监会,我们知道有这回事,但上面有通知,关于这类事情公司不能接受任何记者的采访,如果与公司有重大关系,公司会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的。”

  “《不予受理决定书》已经表明了中国证监会的态度,至于起诉一事,证监会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应对。”证监会新闻处的戴先生同时表示,“法律诉讼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力。”

  在采访中,何立波告诉记者,“即使法院受理此案,她本人认为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因为如果胜诉,牵扯面、影响面太大。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目的一方面在于唤醒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也让管理层听听小股民的呼声,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现行退市制度遭质疑

  在起诉证监会的同时,何立波等人也对现行退市制度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证监会2001年出台并完善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但从退市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达到鞭策落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即退市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有效遏制亏损公司不断扩大的趋势,警醒并惩罚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退市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广大投资者受到很大伤害,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中国股市因历史原因存在现实的股权割裂状态,退市的决定虽然针对公司,但实际承受者是流通股东。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批制下的部分上市公司,许多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多年下来使整个证券市场成本不断高企,许多当初靠造假上市的公司由于本身资产的不实,圈完钱后,又遭到大股东的掏空,持续经营不断出现困难,直至退市。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许多市场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回避风险,付出了血的代价和高昂成本,这些损失大多由社会投资者承担。在大量遗留问题客观存在的情况下,退市的成本是不是都应该由投资者来承担?

  相关链接:深中侨退市始末

  深中侨(000047)作为深圳老牌地产股,一度见证了深圳房地产股的繁荣和衰落,1999年、2000年公司先后巨额亏损,为保牌,2001年在有关方面参与下和大连柏兴公司开始重组。

  深中侨在2002年8月31日公布了2002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每股收益0.549元,负责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侨公司在200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法定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司要求恢复上市的申请书。

  2002年9月13日深交所正式受理中侨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按照正常逻辑,公司恢复上市应该是没问题的。基于这一考虑,我们才买入深中侨的。”何立波说。

  2003年2月19日中侨公司收到东华事务所转发的财政部会计司给东华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3]12号),财政部会计司复函认为深中侨整个资产重组实质上属于企业重组,企业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置换差额均不应确认为收益。因此,将上海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2%股权转让给大连柏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产生的9500万元资产置换差额不能确认为收益。东华事务所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复函重新对深中侨2002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003年5月30日,深交所宣布深中侨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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