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将推开放式回购 采取措施防范逼空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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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 12:58 《财经时报》 | ||
决定最终把开放式回购作为一种新的产品推出,与封闭式回购并存;前者按账户进行交易;为防止逼空风险,最初交易的将只限于发行数量较大的债券 本报记者魏璇 编辑提示:开放式回购交易的推出,对股市将构成怎样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判。 6月,央行货币政策司牵头,银行间市场对“买断式回购”交易(也称开放式回购)展开热烈讨论;8月,交易所市场也在酝酿推出此举,并争取年底正式推出。 这次的始作俑者是上海。 “真正的”回购交易中国债券市场的回购交易,只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的拆借短期资金的借贷行为:国债所有者作为正回购方,放弃一定时间的国债使用权,换取另一方(即逆回购方)相同时间、相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按照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赎回国债。在交易所债市,质押的国债被折算成“标准券”进行交易,在回购期内债券的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 但“买断式回购”就不同了。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 按此描述,“买断式回购”与国内现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重要的差别,就是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中发生了实质性转移。也就是说,“买断式回购”伴随着一次卖出和一次赎回,成为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交易机制,“买断式回购”的参与者可在依次递减的不同回购券种上进行多次回购操作。比如,某券商第一次选择了90天的交易品种进行逆回购,借以融入债券;20天后资金出现紧张,他就可以通过正回购,再把手中该笔债券在60天内的任何品种上卖出去,借以赎回现金。因此,“买断式回购”有更大的灵活性。 交易规则已完成上海证交所债券基金部经理李刚介绍,财政部2003年年初即表示要研究推出买断式回购业务,其后,上交所开始设计相关系统和规则。目前,这些工作都已完成,只需最后完善有可能出现的逼空风险防范系统。 据介绍,上交所对“买断式回购”的定义与银行间债市相同,只是直接称为“开放式回购”;具体的交易规则与银行间债市不太相同,上交所把推出该产品看作是建立一种“做空机制”。 不过李刚表示,交易所市场的清算系统、交易规则和银行间有很大不同,在设计上要考虑对股市的影响。产品正式推出前必须经财政部、证监会和央行批准。 交易所“开放式回购”预料存在两方面障碍。 首先,目前的回购是把债券折成标准券后进行交易的,逆回购方(融出资金方)并不知道交易券种是什么。但进行“开放式回购”时,因为涉及债券所有权的实际变动,所以逆回购方必须知道融入债券的品种,才能交易。因此,推出“开放式回购”很可能要改变交易所的债券托管和清算体系。但这种变化可能直接影响到交易所债市的交投量,甚至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 与封闭式回购并存 另一个障碍是,对参与“开放式回购”的券商的资金流可能产生影响,而这与交易所的现行交易制度有关。假如A、B席位同属一个券商,那么按规定,这两个席位可以互相融通资金和债券头寸。这样,券商完全可以统一调度属下所有营业部(只要其拥有独立的交易席位)的资金和债券头寸。 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券商占用客户的债券做融资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一旦开通“开放式回购”,出于对客户债券安全的考虑,交易所必然要求根据席位的实际债券量进行交易,防止席位间互相借支债券。这样将保证客户的债券安全,但也有“副作用”,即切断了券商融资融券的渠道,进而可能影响股票市场。 一位参与上交所“开放式回购”系统设计的人士介绍,为了防止上述问题,上交所决定最终把“开放式回购”作为一种新产品推出,与封闭式回购并存。即前者不按席位而按账户进行交易;为防止逼空风险,最初交易的将限于发行数量较大的债券。此外,还有准备金或准备券作为保证,但为防止市场将其与国债期货联系,最终将不以“准备金”或“准备券”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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