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三审日期待定 专家王连洲纵论个中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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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8:2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杰;实习生 周玉波 发自北京 “目前基金法三审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10月这一提法也只是一种可能,具体还要等到届时开会当月的中旬才能确定。”一位参与基金法立法工作的权威人士8月5日告诉记者。 基金专家王连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讨论和斟酌的地方 王连洲认为,此次二审草案中回避了该法调整对象的“定义”,但属于同一类属和性质的活动和行为,比如公募的“资金”信托问题,怎么办?似乎只能使用另外的法律去规范了;二审稿提高了基金公司设立的门槛。其中增加了设立基金公司出资人注册资金要3亿元人民币和无不良记录等规定。注册资金量大的可能显示其经济实力,但也不尽然,这种情况太多了。即使其资产规模庞大的出资人,也并不说明它出资设立的基金公司素质高,能为投资者赢得好的收益,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王连洲表示,最重要的是完善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控机制,注重基金公司经营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要强调经营班子的独立性。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防止大股东的控制;二是防止内部人控制。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应当严格,注重基金管理人的学识、工作经验、业绩以及有无违法记录等等。 王连洲建议,为了使受到侵害的投资者能够切实得到民事赔偿,不妨可以设想设立违法民事赔偿准备金,用以赔偿基金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连洲表示,抬高设立基金公司的资本门槛,缩小基金管理人的范围,可能会造成基金市场的垄断,不利于激活市场,不利于市场竞争局面的形成。 王连洲说,开放式基金能否进行短期融资是二审形成的新热点。这一问题争议较多,比如用基金名义还是基金管理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由谁归还等等,不少人提出质疑。不能融资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基金公司因巨额赎回卖掉股票换取资金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传递了本属市场的信号,如果向银行借款,实际上掩盖了市场的真实信号,而传递了错误的市场信号,但对市场的影响终归要发生,只不过滞后了。 他认为,开放式基金的融资权不宜剥夺,这是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信托资产的一个措施,但借款的用途、期限和比例等方面要严格限制。 去年8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今年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基金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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