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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一怒上告郑百文 涉嫌诽谤可能遭遇反起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16:03 新浪财经

  李德林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许。”郑百文在哭泣,造假退市遗臭万年,三年闭观修炼,复活了结果也是遭遇骂声一片。

  怪事从7月18日开始,郑百文复市以来上窜下跳,为何?明庄张继升在暗中捣鬼?简直
是天方夜谭。郑百文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郑州金水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李香铃女士的1000股官司,本就饱受争议的郑百文无疑雪上加霜,股价不受影响才怪。

  我知道很多人觉得很奇怪,郑百文也不是什么好鸟,李香铃女士起诉它天经地义,就是要郑百文赔钱。当然李女士也有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郑百文竟然胆大包天,将我的股票划给张继升。”李女士的官司固然得到很多小股民的摇旗支持,但是其中的玄机难解。

  李香铃的官司可以说让刚刚还魂的郑百文蒙羞,这1000股的官司可谓威力不小,但是李香铃女士如果蓄意让郑百文蒙羞,导致二级股价上窜下跳,李香铃女士接郑百文反诉的法院传票的时间将不会太久。

  1000股官司:李香铃的蓄意炒作?

  7月18日,李香铃女士到证券营业部发现自己户头上的1000股被郑百文及中国证券结算登记中心上海分公司强行划给张继升,一气之下,李香铃决定公堂喊冤,讨回公道。就是这1000股官司,结果在7月19日,李香铃女士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人物?7月21日,郑百文的股价自然应声下跌,张继升空欢喜了一场。

  李香铃的影响力发挥到极至。

  李香铃女士说,她是7月18日上午开盘后到营业部发现自己户头上的1000股郑百文已经名存实亡,她知道她的股票是郑百文及中国证券结算登记中心上海分公司将1000股强行以1.8元每股所谓的公平回购价划给了张继升。李香铃女士对媒体说:“法律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无权在原告已经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回购原告所持有的1000股郑百文流通股。而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未经客户委托的情况下,不得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未得到原告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持有的1000股郑百文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李女士的说法看上去无懈可击,理由充分,而李女士聘请的律师邢霖也认为:“股票是股东的私有财产,股东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支持这种无偿过户的行为,《证券法》更是对股票回购有明确的规定。三联回购并不是为了注销,它凭什么回购流通股股东的股票?”

  无论李女士还是邢霖,他们抓住郑百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的强行回购划拨私人财产就是违法。的确强行划拨私人财产是违法,但是,李女士的官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炒作之意一览无余。

  很简单,李女士的1000股官司为什么在第二天就迅速被媒体暴光?李女士的起诉书在法院还没有受理的之前为什么就已经到了媒体手中?李女士在7月18日上午11点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立到案,为什么李女士又突然想到到金水区法院去打这场官司?很简单,李女士的这场官司不是7月18日才想起要打的,而是早有预谋。媒体为什么这么快就知道,无非两种情况,第一就是有记者一直跟踪此事,但是39名反对者为何媒体偏偏就盯上李女士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李女士在大官司之前就有意寻求媒体支持,而通知了媒体记者,所以很热心地将起诉书都给了记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李女士看到郑百文的股价一直涨(尤其是7月18日上午),并没有走出李女士预期以下的1.8元,所以她要告,她的赌博心理决定要讨回已经获利丰厚的1000股的所有权,因为仅凭她一个只有1000股的小股民来说,力量不足已取胜,所以要利用媒体的声音。

  李女士打官司的真实目的真像她说的那样只是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1000股郑百文吗?背后玄机重重。

  重组无声:打官司搞错对象

  李香铃的1000股官司可以说让复活的郑百文蒙羞——典型的强抢他人财物?什么行为?强盗才干的出来的事,结果发生在郑百文身上。张继升是强抢李香铃与其他37位小股民11万郑百文流通股的吗?

  李女士这次搞错了对象。她居然将郑百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立为被告。她选择的立案法院却是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翻阅郑百文的公告。2001年3月21日郑州百公告了其股东就重组所涉及的股份变动进行选择的结果。除39名股东(代表股份111862股)将被公司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注销之外,其余股东均被视为以默示同意的方式同意参加本次重组,并将自己所持的50%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郑百文的理由是,根据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关于重组所涉及的股份变动程序的公告》,3月19日为公司接受《股东声明》的截止日。截止3月19日24时,公司共收到股东就本次重组发来的信件、传真、电报共67件,具体情况如下:32名股东(代表股份79862股)被视为同意回购的股东,公司将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注销;7名股东(代表32000股)提交了《股东声明》,但其意思表达方式不明确,被视为不参加公司本次重组,公司将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注销;公司收到的《股东声明》中有15份缺少证明股东身份的重要必备文件,被视为未曾提交,将被视为以默示的方式同意参加重组,将其所持50%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

  公告之后,李女士并没有再次发表声明,或向法院提起起诉,因为她在赌三联能重组成功,到了成功时再告你,也许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2001年12月3日,李香铃女士立为第二被告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日前发布公告宣布,公司11月29日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协助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公司将按照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将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的50%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义下。没办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出面了,这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只得照章办事。奇怪的是,李女士这时居然没有任何反映。

  2002年6月28日郑百文公告,接大股东三联集团通知,根据公司重组方案及有关协议,后者于2002年6月28日豁免对公司14.47亿元债权,豁免债权形成公司资本公积。由此,公司股东权益将增加14.47亿余元,每股净资产增加7.325元。公司每股净资产也由负转正,由2002年一季度的-6.33元增至约1元。同时郑百文告戒股东们,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公司现处暂停上市宽限延长期内,如果2002年度不能实现盈利,按照有关规定将会被终止上市。这个时候,三联已经成为郑百文的实际控制人,而且每股净资产已经达到1元,李女士这个时候为什么不起诉呢?原因很简单,1元的净资产远远低于1.8元的公平回购价,如果这个时候起诉,郑百文已经说了,如果2002年度不能实现盈利,按照有关规定将会被终止上市,机会成本多大,所以李女士没有起诉。

  李女士这次官司搞错了对象,别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是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旨意办事,别人法院可是执法机关,登记中心焉有不听的道理?郑百文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告上市公司有什么用?

  证监会在2001年9月27日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经查明,“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以及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证监会还发现原郑州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郑百文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证券法规,对“郑百文公司”作出了警告并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这个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董事、总经理卢一德、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分别作出了罚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为这个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龚淑敏、宋大力分别作出了罚款30万元、20万元、暂停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华社消息中说的很清楚,郑百文的大股东乱来,所以只有让三联来拯救郑百文了,如果三联不出手,郑百文早已破产,强行回购关上市公司什么事?李女士你要找也该找郑百文原来的大股东呀?既然证监会已经定性,李女士为何当时不打官司?

  除了回购时的声明,整个重组过程中没有听见李女士的喊冤,个中原由恐怕只有李女士自己知道。

  百文蒙羞李香铃将遭反诉

  郑百文的重组不合法?合法?打法律擦边球?是非至今尚无定论。但是郑百文这只不死鸟复市了,大家以为不死鸟会来个鹤啸九天,想不到7月21日就折翅下坠。

  郑百文的大起大落,世人首先想到的是,到底是不是明庄张继升在减持?张继升迫于压力,只有发布声明没有减持手中的股票,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郑百文折翅呢?1000股官司的威力应该不小。

  重组方案中的“默示原则”是否合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锋认为,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股东只能采用明示方式,郑百文重组中“默示原则”是不合法的。但是股东购买公司的股票,即表明其接受了郑百文的公司章程,并应接受股东大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在郑百文面前曾经有两条路,要么破产,要么修改公司章程进行重组。郑百文的股东选择了第二条路。但是在公司经营中,利益各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在必要的时候,总是首先选择重组,而不愿选择破产。但问题是,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权益怎么办?对外经贸大学的高伟博士说,《公司法》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称,“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股东的合法权益”,但何为“必要措施”却不明确。而国外立法在这种情况下则做了明确规定,要给予股东以评定补偿权,即由公司向反对方案的股东支付经估算的公平价金。当时郑百文的净资产为负数,而郑百文以1.8元的价格回购,应该算做了补偿。

  有郑百文股东说:“不同意过户的就要按公平价格来进行回购,这是什么道理?有什么根据?什么是公平价格?按照它们目前定的1.84元的回购价,流通股股东的损失在8元左右。把大股东的同意当做所有股东的同意,这哪一点体现出了所谓的市场化原则?如果投资者的私有财产被如此轻率地划转或者回购了,那么这个市场根本是无效的!”,有一点重要前提就是,没有三联的重组,你流通股股东就是100元买进郑百文,郑百文破产了,你的100元郑百文还是废纸一张,有什么用,难道你要找国家打官司?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破产,股东应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郑百文破产了,恐怕李女士不但拿不回成本,严格意义上来说还要陪债权人的钱才能走路。

  如果李女士真的蓄意要炒作1000股官司,将来不是简单的官司问题,而是涉嫌恶意影响郑百文二级市场股价,而搞错起诉对象的李香铃女士恐怕还会因为涉嫌诽谤中国证券结算登记中心而遭遇反起诉。

  恶意炒作只能伤害郑百文,1000股官司到底何时才能让人看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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