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认为:基金结算新模式不影响二级市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 09:33 证券日报 | ||||
8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的转换,现行的以基金名义进行结算的模式将转变为以托管银行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登记与清算 本报讯(记者 张亮)8月4日,证券投资基金结算将启用新的结算模式,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这一变革将加大托管行的责任和风险,但对基金公司的资金运作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二级市场影响不大。 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产生至今,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各类账户均是以基金名义开立。而契约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法人,所以有关部门要求改变现有的基金结算模式,“要求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改变基金结算模式的原因和依据大致有三条:一是现行基金结算模式下法律责任难以界定;二是现行的基金结算模式与证券法人结算制度相矛盾;三是现行的基金结算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因此,从制度协调及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项改革势在必行。 据了解,在基金结算模式改变前,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交易监督、资产核算与估值。其中,资产的安全保管是基金托管人最基本的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真正在托管人控制之下并由托管人保管的资产,只有“银行存款”状态下的现金资产,而以基金名义开立在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资产和清算保证金存款则并非处于托管人的完全控制之下。因为证券资产的买卖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发出,托管人事后才知悉,且场内交易在清算保证金账户有足够清算资金的情况下是无条件清算的。因此,银河证券基金评价中心副经理杜书明认为,基金结算新模式的推行将加大托管行的责任和风险,也将使托管行对基金的监控更加直接。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即将开始的基金结算模式的转变能否成功,尚需取决于基金透支问题的妥善解决。在现行结算模式下,单只基金透支,登记结算公司采取计收罚息、冻结直至强行处分基金名下的证券资产解决基金的透支资金。而在新的结算模式下,一旦出现了透支,将由托管人对透支进行结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再按照与管理人的协议,向管理人追索。但是,在目前禁止商业银行向基金融资的政策管理下,托管人一旦因基金透支发生垫款,将会因涉嫌违规而受到银监会的处罚,甚至会受到取消托管资格的惩罚。 多家银行基金托管部有关人士均不愿就此问题正面作答。而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基金透支的情况寥寥无几,这对托管行在基金结算新模式下的运作并不构成太大压力,他们面临的最大压力应该是对新的工作流程有一个适应过程。他们认为,这一变革属于正常的技术调整,对基金公司的资金运作没有直接影响,当然也就对二级市场不会有太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