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结算新模式即将启用 托管银行将成主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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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09: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目前以基金名义进行结算的模式,将转变为以托管银行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登记与清算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在延迟两个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确定于8月4日切换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在此次基金结算模式的重大改革中,现行的以基金名义进行结算的模式将转变为以托管银行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登记与清算,从而实现基金结算模式与我国证券法人结算制度的有效衔接。 根据规定,在结算模式转变后,每家托管银行将不再以基金名义开立有关账户,而是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沪分公司各开立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结算备付金账户除外),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所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按照新的结算模式,基金交易结算实际上就分为两个层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进行“一级结算”,托管银行与基金之间进行“二级结算”。同时,托管银行在其“二级结算系统”内,对不同的基金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根据《关于切换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系统将于8月初自动切换到新模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工作。在此之前没有完成切换准备的托管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对其所托管的各证券投资基金备付金账户进行合并,原来的结算路径自动终止。 在推出新的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制度之前,托管银行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将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在结算备付金方面,新加入的托管银行不收取初始备付金,自第二季度起,按有关规定计收、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在结算保证金方面,各托管银行按100万元的标准分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沪分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在新的结算保证金制度出台之前不作调整。 在基金结算模式改变具体业务处理流程上,托管人应当在指定的结算银行之一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以法人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沪分公司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同时,托管人为各基金申请的原有清算编号保持不变,原有清算编号的结算路径对应至托管人的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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