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性受托理财规则出炉 净资本不低于5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 08: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各级监管机构和部分券商 本报讯(记者于凌波) 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将《关于证券公司产品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级证券监管机构和部分券商手中,市场一直关注的有关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具体规则已初露端倪。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先将产品开发方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查后将组织专家对产品开发方案进行评议。经审查评议未予否决的,证券公司方可组织实施。知情人士称:证监会对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审核加大了力度,审核程序中专门组建“证券公司产品开发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重点包括产品开发的合规性、风险控制措施及新产品前景等。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申请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几个:一是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二是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三是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它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四是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申请时没有因涉嫌重大违规受到监管机构调查的情况;五是有符合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控以及相应监管要求规定的基本条件,各项业务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等。有业内人士表示,符合这些条件的券商应有数十家,一旦发行绿灯亮起,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市场仍将有激烈竞争。 收益承诺一直是证券公司推出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敏感地带。该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资产委托人提供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可以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所做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为确保投资人利益,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证券公司须制定有关制度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产品运作的有关信息。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设置专门账户对委托人资产进行管理。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还必须建立托管机制,每个产品名下证券的清算、交割、资金往来由托管行负责。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不得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广告营销。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采取封闭式的,最长的存续期不超过5年。采取开放式的,至少每半年允许投资者赎回一次,但投资者除了中途赎回或最后一次性赎回后,中途不得转让它人。 有业内人士透露,该征求意见稿最应引起关注的规定是: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先行购买本公司开发的“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也可以以投入的自有资金同其它产品购买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以投入的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部分在计算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时必须全额扣除。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证券公司在产品销售中须对投资者条件进行核查,同时要求单个投资者认购某一产品的最小金额不低于五万元。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投资额上限定投资者实际上是减少集合性受托投资者产品运作的风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