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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期货承认混码交易 此种违规已构成欺诈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 12:59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熊毅上海报道

  “他们终于提交出新的证据了。”7月9日,金昌期货混码交易案的原告方这样告诉记者。尽管原告李一申等人强烈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金昌期货的证据不予采纳,但金昌期货还是在近期提交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个新的混码交易证据表明,金昌期货作为证据的混码交易编码竟然是以金昌期货公司总经理为法人代表的上海利源金属材料公司的交易编码。

  没有记录的交易

  从2001年3月开始,浙江余杭人李一申和黄超群、朱小红、周鑫良等人先后和位于上海的吉林金昌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济合同书》,并在签约时缴纳了“将近2000万元”的保证金,进入金昌公司投资期货。“都是委托李一申在做”。2002年1月,他们到经纪公司查询的时候,发现在几个账户上的资金已经所剩无几。“到2002年6月清户的时候,剩下的资金只有20多万。”

  “我们并没有进行交易。”李一申说他们没有签署过交易指令。尽管他们签过确认单。根据交易要求,客户在期货入市交易之前需要签署交易指令单,交易完成后签交易确认单。他们对此事深为不解,他们说:“听说期货公司存在私下的对冲行为。”

  到上海期货交易所对客户结账单的交易是否入市进行随机抽样查询,查询的结果是,在各自的交易编码当中都有交易所无记录的现象。如在客户编码00128726下,2001年7月13日、9月15日仅有经纪公司交易记录,没有交易所交易记录;同样在编码00131412的账户下,2001年8月30日、9月5日、9月12日,也没有交易所交易记录;在客户编码00131412、00134096、00133280上面随机抽出的两笔交易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之后他们通过法院调查令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获得几位当事人客户编码下的全部历史成交数据,与自己手中的客户结账单相对照后发现,自己手中的客户结账单中90%的交易在交易所当中没有交易记录。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李一申等人出示了自己的证据,他告诉记者:“其一是前文所说的交易所没有相对应的交易记录;其二是同一编码下在时间上能够相对应的交易在数量上和成交价格、交易方向多头、空头两个方向的买、卖有所差异;其三是只有开仓没有平仓记录的。比如同一编码下,在2001年8月28日到30日连续三天中,尽管结账单与期货交易所的开仓交易记录能够对应,但却从期交所里查不到这几笔交易的平仓记录。所以,“金昌期货没有将李一申等人的资金入市交易。”

  金昌期货这样解释:为了便于交易,金昌期货在这些交易行为中采用的是混码交易方式。虽然混码交易本身是一种违规交易行为,但金昌期货仍愿意承认自己在这几个账户当中的交易运作就是“混码交易”。

  总经理的关联公司

  在近期金昌期货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混码交易”证据中,除上诉人黄群烈之外,其它三位余杭人的部分期货交易在00094179编码下进行,其中朱晓红名下以编码00094179进行的交易19笔,712手;李一申名下以编码00094179进行的交易75笔,4557手;周鑫良名下以编码00094179进行的交易90笔,4024手。

  据记者手上资料显示,上海期货交易所提供的资料显示编码00094179为上海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交易编码。按照嘉定区工商局关于上海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金昌期货的主要经营地上海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即均为金昌期货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且这位老总在上海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占到了48.6%。

  可以肯定,金昌期货与上海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为关联企业。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第六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自己在本公司或者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根据以上条款,李一申的律师们认为,金昌期货利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上海利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编码进行其所谓的大量的混码交易,属于变相的自营行为。他们将金昌期货的行为定位于“利用该编码进行自营,再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行全权委托,通过混码交易的幌子进行场外对冲,将赢利的交易收入归于利源金属,将亏损的交易归到客户编码下。”金昌期货“一系列的做法的目的是欺诈保证金。”

  混码是否违规

  之所以金昌期货愿意冒违规的处罚来承认自己是混码交易,关键在于对混码交易行为当中期货经纪公司的代理属性的认定。金昌期货的代理律师这样解释:这是由于混码交易的特殊性造成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代理行为称为“行纪代理”,就是投资者向期货经纪公司购买期货合约;作为会员的期货经纪公司再统一向交易所购买期货合约。这样的交易结果就是,投资者在期货交易所是无法查到自己的交易记录的。所以,交易所的交易记录和投资者在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记录不相符也是一种正常情况。

  混码交易之所以是一种违规行为,是因为早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里就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经纪公司和客户必须严格遵循一户一码的原则,不得混码交易。”在1999年9月正式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亦规定:“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用账户,设置编码交易,不得混码交易。”

  “混码交易也好,一户一码交易也好,但没有入市。”作为李一申等人的代理律师,林建华和姜丛华称,“没有入市的交易,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客户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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