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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草案渐趋成熟 未来出台法案变化不会太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 13:33 证券市场周刊

  此次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变化较大,也更加成熟,对该草案的争议多集中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业内人士估计,未来出台法案变化不会太大

  本刊记者 孙会

  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及
部分地方人大代表完成了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二次审议,这使得众所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距离出台更近了一步。

  二审稿渐趋成熟

  此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是在去年8月底首次审议的一审稿基础上,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多家机构多方征求意见,进而形成的二审稿草案。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体内容上,都出现了很多变化。

  从形式上来说,二审稿共12章100条,比一审稿多1章少9条,用词更加规范严谨。在内容上,二审稿取消了一审稿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明确定义,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审稿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增加了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持有人赎回款项的条款;二审稿抬高了基金公司入场门槛,缩减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范围,同时还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时,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连带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另外,此前各方人士所极力主张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在二审稿中出现了重大突破,表现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规定更具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业内人士表示,它使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拥有了实质性的话语权。

  对于这样一部二审稿草案,多数参审人员都表示,经过一审后的修改和补充,它变得更加完善,比较接近成熟了;会议之外,看到二审稿的专家们也都认为,比起一审稿来有明显的进步,更具可操作性。

  争议集中于具体条款

  尽管二审稿得到了积极肯定的评价,但同时业内人士也指出,仍然有诸多问题存有争议。

  王连洲表示,二审稿确实有进步,比以前更加规范严谨,但它整体上还只是对一审稿的修改和补充,基本上维持原来框架,虽然增加一章,也不过是把原来合在一起的一章分成了两章而已,结构没有变化,内容也没有出现飞跃性的变化。他进一步介绍说,二审之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争议焦点还主要集中在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如何规定、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等问题上,在二审稿中,除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有所突破外,其他问题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专家们表示,这些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在二审后可能不会再成为争议的焦点。他们介绍说,法案进入二审阶段后,一般就不会再对这些比较宽泛的问题争议不休了。另外,一些问题在二审稿中实际上已经被淡化,也就没有再进一步争议的必要了,比如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原来还在正文里,现在却被放到了附则里。

  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已经集中到几个具体的条款上了,比如关于限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条款、关于基金募集申请提交证监会审批时间为6个月的条款、关于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数额的条款等。

  上述条款之外,争议尤其激烈的是关于向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的条款,支持者和反对者各自公说公有利、婆说婆有理,大有不相上下之势。王连洲介绍说,这个条款在一审稿中就已有之,争议一直持续不断,主流意见是要取消它,即使保留,也不能像草案中所表述的那样简单,还应该对融资的期限、比例和用途等做出更具体、细化的规定。

  未来变化估计不大

  按照立法程序,二审过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至少还要通过第三次审议之后才能通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既然二审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具体条款上,那么在这种争议基础上形成的第三稿可能就是在具体条款上的变化,如果顺利的话,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现在相比,变化可能不太大。王连洲也表示,根据以往立法经验,三审稿一般都是在具体条款或者是个别词句上出现变化,不会有大的改动。

  尽管目前对法案还存有争议,希望该法尽快出台的呼声还是日渐高涨,目前基金发展的形势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进行规制。在二审中,多数委员也都表示,该法将对我国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适时的推动和有力的保障作用,希望能在短时间内尽快出台。

  该法的出台时间表将取决于第三次审议的时间安排,虽然目前尚未明确,但业内人士表示,以目前的情势来看,它肯定不会像二审那样令公众期待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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