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通知股份转让公司应按时披露半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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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 08: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有关通知。通知明确,股份转让公司应于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如预计不能如期披露,主办券商应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在8月2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延期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主办券商应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 通知指出,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其主办券商的网站披露。主办券商应关注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进度,如预计股份转让公司不能如期披露半年度报告,主办券商应要求公司提交有关书面说明,并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暂停转让2个月后,股份转让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主办券商应对股份转让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并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公告后恢复其股份转让。 通知明确,在所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对该半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就披露内容,通知明确,股份转让公司预计2003年1-9月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股份转让公司在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大幅度变动情形,但未在2003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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