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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不得成基金公司发起人 专家称应多元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 07: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在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审议中,有关人士明确提出,在基金法中加入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进行限制的条款------证券公司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如何看待这一提议,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知名学者王连洲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否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关键看监管措施是否严格。他认为,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并不一定十分合适。
因为证券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主要经营行为与基金在某些情况下是重叠关联的,包括自营行为、受托理财活动等。而证券公司作为大股东,会派有关人员出任基金公司要职。因此,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有可能出现关联交易。从历史上看,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他建议,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团队的门槛,将基金尽量推向市场。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表示,从国外的经验看,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不一定是证券公司,这样可以避免近亲繁殖。中国资本市场要实现健康发展,就必须是开放的、流动的。否则,过分强调门槛问题,把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只限于证券公司等有限范畴内,不利于市场发展。况且,证券公司本身目前也面临着加强规范的问题。因此,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打破垄断,除证券公司外,还应该引入新的竞争力量,注入新的活力。

  而一些权威人士指出,目前,监管部门"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因此,要想一下子全部将证券公司推出基金发起人门外是不现实的。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但在这方面,基金立法应该着眼基本原则,而不是具体操作细则,否则,给市场回旋的余地太小了。

  (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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