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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基金法草案 投资者利益放第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 08: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不少委员对再次提请审议的这部草案评价较高,并希望证券投资基金法早日出台,以促进基金业发展,并确保基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关系基金业的各方权益,涉及到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业内人士对此高度关注。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
林,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副主任祁斌、洪磊等均到会列席旁听。

  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否抬高基金公司的设立门槛、是否为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如何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如何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等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不少委员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核心应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对基金行业从严管理。

  是否为开放式基金提供短期融资

  在分组审议中,能否为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问题,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草案原来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关于这一规定存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开放式基金有需要,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另一是认为不宜写可以融资。在本次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各自发表了看法。

  周正庆委员说,要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当今世界各国,允许基金向银行短期融资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基金融资有股票做抵押,风险也比较小。特别是加入WTO后,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将会逐步有所改变。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他赞成保留这一条款。

  沈春耀委员认为,对开放式基金融资问题还是应该慎重。这牵扯到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我国的银行资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对这个问题要进一步研究,慎重一点为好。如果要搞的话,一定要同证券市场融资问题有一个统筹考虑。

  全国人大代表秦池江不同意为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他举出了十条理由:1、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资,集合多少资金就经营多大投资规模。基金管理公司不具备贷款法人资格。2、投资基金是中长期性质的投资行为,不应当参与短期市场炒作。以运营为理由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与其投资行为不适应。3、基金是专家经营体制,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支付,应当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4、基金投资是资产组合投资,其中包含着可以随时兑现的资产,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可以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来解决。5、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提供短期融资,应当受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来管辖,由商业银行自主抉择,不应在投资基金法中作法律规定。6、规定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融资,可能助长证券市场中经常出现的恶性炒作。7、从历史经验来看,银行对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贷款,银行融资风险形成之后,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还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难以落实,银行难以进行债权追索,最终会将风险转嫁于银行。8、基金管理公司借银行贷款进行经营,所形成的成本和收益归属,难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公平分担。9、银行融资会降低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和勤勉尽责的意识,不利于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10、如果出现不可抗拒的原因,产生短期现金流动困难,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抵押贷款申请,由银行按担保抵押贷款的有关法规提供相应贷款,也不需要就此另作规定。

  有的委员认为,能不能向银行贷款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是允许向银行贷款,在某种情况下有利于基金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容易会产生风险。我们不能为了怕风险,就把所有能够创新的路都堵住,但是反过来说也不能一下子全放开。因此,在能不能让基金管理公司向银行短期融资的问题上,可考虑先开放封闭式基金的短期融资,开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资要特别慎重。封闭式的基金可以允许向银行贷款,因为它有一定的存续期。但是,开放式基金因为随时要应对赎回,存在着一些风险,而且对不同时段的投资者也不能做到同样公平。

  对基金管理者从严治理

  这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便是提高了基金公司的设立门槛,不仅缩减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范围,而且还对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和基金公司的出资人做了严格的限制。不少委员认为,对基金管理者从严治理,这有利于基金业的规范发展,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周正庆委员说,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特别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领导班子要有明确、具体、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因为他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一旦出了问题,会给基金带来很大损失。

  王维城委员说,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草案中有多项规定,其中一条是要求出资人必须资信良好,这是极重要的一项。现在基金行业在我国还是初期阶段,并且是一个特许行业。如果这个行业的入门门槛过低,可能会出现风险和问题。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用一二个亿的资本就可能掌握上百亿甚至上千亿的资金,在运作上要是出现问题,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社会影响十分巨大。所以建议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规定更严格一些为好。

  对基金管理人的薪酬问题,刘振伟委员建议说,能不能在草案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工资要跟绩效挂钩。管理人不能一方面管理严重失误,大量亏损,一方面固定费率照提,高薪照拿。刘振伟还表示,关于基金业监管的问题,现在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证券监管机构,建议法律为发展和改革留出空间,要形成多种监管机制,控制基金管理滥用财产侵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如能不能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制度,发现基金运作异常给它发出警示,操作中发现问题就可以发出警告。

  张肖委员说,基金业在世界上发展时间不长,我国也只有几年的时间。她认为,基金是集中小投资者的钱进行组合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基金监管要严一些,我们不能培养像索罗斯那样的对冲基金投机家。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至上

  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些委员认为,关于法律责任里面的诉讼问题,证券法里面有这样的内容,如果发布虚假信息、内部交易、恶意操纵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等等要负连带责任。本法里也应该有一个诉讼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违法,投资人要有诉讼的权利,否则没有办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刘振伟委员说,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核心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建议说,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还要再强化一下,因为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控制权,考虑问题基本上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这部法律要约束、规范管理人的行为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法律里应该有一套规则使基金持有人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另外,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应该明确规定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说,草案中讲“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这一点非常重要,讲的是基金的性质,说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也不是托管人的。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件,托管人破产以后,在清算财产的时候,把托管的财产也清算进去了,信托法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并不明确。这次基金投资法作这样的规定非常好,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如果说基金托管人申请破产,要退出市场,投资者对其被托管的财产有取回权,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东江委员说,本法能否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基金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关键看监管措施是否严格。应该说,本法的有些监管措施比1997年的《暂行办法》要严,但我认为总的来说还不够。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证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晚,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各类相关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约束和制衡机制,我们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才能达到目的。为此建议,第一,在本法中加入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进行限制的条款,例如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因为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承销其发行的各种证券,是证券的卖方;而基金管理公司则是买方,受投资人委托买进证券进行投资。前者是代别人卖证券,后者是代别人买证券,如果这两方都是一家人,则操纵市场很容易,监管难度很大。此外,对草案中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太简单,应该严格限制关联关系。

  胡光宝委员说,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很必要,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鉴于我们对这个新事物还没有经验,我主张开始时要求严一些,对基金的管理人的设立门槛再高一点,不然大量基金掌握在基金管理人手上,如果他们行为不端,或者动作不规范,出了问题,就容易给广大基金出资人带来危害。建议对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再提高一些。基金管理人要负责管理五十亿乃至上百亿的资金,如果没有很好的程序为广大出资人办事,稍微一疏忽,受害人就是一大片。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额定高一些,使他们责任心强一些,更认真一些。如果将来运作得好了,条件再慢慢放宽。

  建议早日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

  周正庆委员说,这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是二审稿,经过补充修改以后,更加完善、更加成熟了。他表示,证券投资基金在我们国家起步得比较晚,1997年11月份开始实行证券投资基金暂行条例。到现在才五年多,时间还不是很长,但是发展比较快,现在全国已经有基金管理公司20多家。发行的基金数目有70多只,总规模达到1300多亿元。五年实践证明,证券投资基金对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建议在审议修改的基础上能够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

  秦池江说,证券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十分弱小,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非常必要的。现在基金所处的状况概括起来讲就是:规模小、效益差、管理水平低、信息比较封闭。我国的证券市场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虽然公布了多个基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办法,但法律等级不高,有些内容也不够全面,通过人大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有了第二次审议稿,拟订的法律条款基本成熟,如果能够得到人大常委会通过,将对我国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适时的推动和有力的保障作用。

  沈春耀委员说,这次是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修改得更加完善,比较接近于成熟。所以总体上讲,我赞同制定这部法律,经过几次审议之后,希望能够尽早出台。

  陈章良委员说,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了一段时间,规模已经不小了。很多老百姓都想当股民,因为希望得到的利益比利息多,但是大家也明白,放在银行里的钱比买股票安全。尽快出台这个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规范民间非法的基金也有好处,希望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

  (上海证券报特约记者 张旭东 邹声文 沈路涛;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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