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先刑后民” 近千名投资者索赔信心受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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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 08:13 中国经济时报 | |||
有关方面的新“说法”把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希望推得遥遥无期,近千名投资者的索赔信心遭受打击 本报记者 李庆华 备受关注的银广夏案最近有了新“说法”。来自宁夏银川市中院的消息称,在银广夏 而在银广夏业绩造假案被曝光一年多以后,于2002年12月20日在银川市中院开庭审理的银广夏刑事案至今没有作出判决。 先刑后民困扰股民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严义明认为,“先刑后民”的说法太离谱、不可想像:其一,银广夏刑事案与银广夏民事案就事由而论是同一个,但被告人不同,民事案告的是上市公司,刑事案告的是银广夏6位前高管,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其二,“先刑后民”指的是案件审理,而非受理。“先刑事后民事”原则适用的情形是,在民事案和刑事案同时受理的情形下,刑事优先,民事暂停审理。 显而易见,银广夏案之所以“先刑后民”,主要针对的是案件受理问题。而这也是银广夏案目前面临的最大困扰。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难题。 2002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行政处罚,同年七八月间,银川市中院先后受理了6起银广夏民事赔偿案。此后,尽管有多达1000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律师状告银广夏,但该院未再受理一起此类案件。对于暂停受理的原因,法院当时解释,“在向上级请示之中”。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银广夏案的诉讼进程未有丝毫加快迹象,暂停受理局面依旧,已经受理的6位投资者的民事诉讼至今尚未开庭。 诉讼时效令人担心 此番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不立案,不能不让人重新担心起诉讼时效问题。银广夏造假的行政处罚作出于2002年4月23日,2004年4月22日该案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到期。严义明认为,银川中院以“先刑后民”为由将投资者针对银广夏的民事赔偿诉讼暂缓立案,目的在于拖过诉讼时效,从而剥夺中小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方面有先例,比如红光案。 据介绍,红光案是我国最早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之一,在被法院正式受理之前,中小股民的诉讼即长达3年之久。红光实业1998年11月19日被中国证监会通报违法违规行为,但直至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台,法院才开始受理此类案件。从时间上看,红光实业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严义明1998年12月便开始代理小股东状告红光实业欺诈,屡屡不被受理,原告中除11人坚持下来,其他都无奈放弃,拖过了诉讼时效。11个原告一直坚持诉讼,案件虽未被受理,但由于法院不断有不予受理的裁定文书,诉讼时效得以延长。 中小股东耐力屡遭考验 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过程之漫长让中国股民的忍耐力屡遭考验,有投资者出于各种实际原因不得不选择“割肉出局”。今年2月,北京就发生了一起银广夏股民贱卖诉讼权益事件,由于时间漫长、诉讼艰难,当事人将手中1000万的诉讼权益贱卖100万转让他人。 严义明认为,对于那些已经起诉但不被受理以及更多正在观望的投资者而言,目前面临最大危险是:法院连诉状都不接,没有裁定,没有判决,就这样被拖过诉讼时效或者被法院强行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然后案件不了了之。 “先刑后民”让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愤愤不平。据律师介绍,他们已经表示将依法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要继续主张权利,作为中小投资者,除了上访别无他途。严义明担心,这在客观上将危及社会稳定。但作为律师,面对法院的“先刑后民”,他也束手无策。 对于银广夏的立案难,曾有人推测阻力可能在法律之外。首例银广夏案被受理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曾刊登广告征集银广夏受损股民,但后来因“感到较为复杂”而放弃代理此案。银广夏刑事案庭审长达12小时,但被普遍认为造假真相并未完全水落石出。法院对银广夏案的不受理从侧面验证了市场的说法,此案影响巨大,涉及面广。 近4年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多亿元,虚增利润7.7亿元,近68亿元流通市值蒸发——“银广夏造假案”被揭露,曾引发中国证券市场诚信危机。银广夏造假,直接受损的是股民。案件久拖不决,损害的是市场信誉。 此案牵着市场敏感神经 作为“造假第一案”,银广夏案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有关此案的一举一动都牵着市场的敏感神经。严义明认为,近些年来证券市场假账满天飞与“1·15”之前未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1·15”之后情况得到改善。但是若法院都像对待银广夏案件一样对待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好不容易扭转的局面恐怕会前功尽弃,假账将重新蔓延。他认为,银广夏案不被受理,是司法系统和地方利益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有关国家机关不应容忍。 自“1·15通知”出台至今,各地法院先后受理、审理了针对12家上市公司的900多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但至今没有一个判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曾表示,由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复杂性,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必须借鉴和引进判例法的制度,更多地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单一的最高法院释法。而缺乏一支专业素质精良、能把握具体正义标准的法官队伍,是中国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软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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