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发审标准备忘录 IPO申报进一步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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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 07:30 证券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乾弘)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近日公布最新修订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4号》,明确解释了拟发行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 拟发行公司需提供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出具主要税种的期初未交数、已交税额、期末未交数、有关税收优惠的详细说明,提供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 本备忘录中明确,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告。 其中: (一)、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包括:1、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之前的原始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应包括各发起人(如有多个投入经营性资产的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告,如果该原始财务报告已经审计,一并提供其审计报告;如果未经审计,则应注明“未经审计”。 (二)、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经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内发起设立运行不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1、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当年及以后年度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2、报告期股份公司设立之前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四)、定向募集公司或已经设立运行满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是指报告期内各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比较表。 备忘录中还规定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如下明确的法律意见:“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尽责调查,并妥善保存与纳税情况相关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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