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修订《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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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 10: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明确首发公司对纳税情况的说明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新修订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对拟发行公司在申请文件中申报的财务资料做出若干新要求。与原稿相比,修订稿更加明确了发行人在申请文件中对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进行说明时应提交的各种材料。 修订稿明确,首发公司在其发行申请文件中,对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进行说明时,需提供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出具主要税种的期初未交数、已交税额、期末未交数、有关税收优惠的详细说明,提供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提供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 与原稿相比,修订稿增加一条规定,即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尽责调查,并妥善保存与纳税情况相关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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