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受托投资办法呼之欲出 严禁进行保底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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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 09: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的相关规范内容包含其中,严令禁止进行收益的保底承诺 本报北京电(记者郑文) 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获悉,新的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目前已草拟完毕,有关银证合作这种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的相关规范内容就包含在该管理办法中。据透露,待在部门间及向业界征求意见后,新的办法将会适时出台,但估计在本月出台的可能性较小。 4月底,证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明确指出,在新的规范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据此,业内人士推测,监管部门将制订出一个专门规范该项业务的管理办法。但据了解,有关部门加紧制订的是一个新的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1年11月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基础上草拟而成的,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新办法中设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据悉,在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后,2001年版的通知将被废止。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银证合作这种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其规范内容制订的宗旨在于加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强调从事该项业务的券商内部本身要有一个合理的防范风险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要求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意思表示、产品本身的说明等要明确、科学,严令禁止进行收益的保底承诺;要确保受托投资资产的安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各业务之间要设立防火墙等。 正如4月底证监会发布的有关通知中所表述的:集合性受托理财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这种业务上的创新本身有着其内在的市场需求,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及时纠正其中的不规范做法,以防范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及社会风险,而规范的前提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正因为此,监管部门加紧制订中的新管理办法其本义在于规范而非叫停这种新的业务形式。 业内人士推测,考虑到这项新业务内在的强烈市场需求,在经历完征求意见、修改等相关程序后,估计新的管理办法不久将会适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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